提出问题:
另案正在执行,执行申请人申请拍卖建设工程,承包人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简称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
典型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122号裁定
复议申请人: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中科建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款应当从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是直接受让工程的物权。也就是说,工程价款作为债权虽基于留置而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但恰如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均应在工程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江苏中科建公司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为由不能阻止案涉工程的评估拍卖程序。
如果江苏中科建公司确实是案涉拍卖的建设工程施工方且被执行人尚未支付工程款,重庆高院应当依法优先保护其债权实现,即便其没有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应根据江苏中科建公司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申请提存相应款项;如果其他债权人对江苏中科建公司优先受偿权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没有异议,重庆高院应当依法及时向江苏中科建公司发放工程款。故虽然江苏中科建公司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的相关诉讼,但不是裁定本案中止评估、拍卖程序的法定事由。
裁判结果:重庆高院(2020)渝执异4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驳回江苏中科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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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铭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807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据此,不仅承包人,而且银行、材料商、民间借贷出借人等其他各债权人均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各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均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807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同上所述,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行为均是合法行为,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阻止合法执行行为,阻止标的物交付与转移,不能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807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是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核心,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优先分配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顺位权,该权利不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享有实体权利,更不是优先拍卖和处分的权利。承包人实现优先受偿权,恰恰依赖于建设工程被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故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也不能获得支持。
另案正在执行,承包人应当向该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两个规定,承包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在处置执行标的物时,应当依法优先保护承包人实现工程款债权。
当然,承包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可能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承包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预留工程款范围内的价款,待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后再由执行法院进行处置。(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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