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福步看到有外贸人发帖说:

印度买家下的订单,预付30%,现在货已经在海上漂了,买家突然说要打折。你不答应,他也不着急,直等到海关没收货物拍卖,他此时作为法定第一购买人以极低的价格再买回来。
仔细一看,这不就是外贸圈内著名的“土耳其骗局”吗!

土耳其!

这种骗局之所以被称为“土耳其骗局”,是因为土耳其海关的“奇葩规定”——
在船只到达土耳其港口前,货代即需要将货物登记在收货人名下,将来如有任何变更,均需获得原收货人的书面同意。

这样的规定所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所有权在货物实际交付前已经转移至收货人,而不论收货人是否完成了其在贸易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货物到港后进口商应在45天内完成提货手续,否则货物将被罚没(confiscate)并进行拍卖。不过45天届满后,收货人(买方)有两次申请延期的机会,每次30天,且不需要提交延期理由。此后,收货人还有一个申请延期30天提货的机会,但需向海关解释延期原因。
因此,在收货人的配合下,货物在到港后135天内通常不会进入拍卖程序,不过在此期间产生的滞港、仓储等费用难以避免。

对于长期滞留港口或者无人提取的货物,海关将作无货主处理,有权拍卖此货物,此时原进口商为第一购买人。

有些土耳其外商就利用了这一海关规定,以种种理由不提货,等到海关拍卖时,再作为法定第一购买人以极低的价格买进。
土耳其的这一规定已经引起了大量的贸易纠纷,使中国出口商的利益蒙受损失。

而且,土耳其小公司居多,公司注册和倒闭都很容易,许多小公司出现纠纷后即宣布倒闭。
有些“集团公司”注册许多公司,倒闭一家不影响其运作。公司倒闭后无法再追账。
这就为骗子创造了骗货的条件。骗子会先注册一个土耳其的空公司,由该公司出面将中国出口的货物骗到土耳其海关,故意拖延时间,导致最后海关拍卖,然后用很低的价格买进,再高价卖出分赃。

印度!

回到印度,也是同样有这种“货到地头死”的传统。
印度海关规定,货物抵达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进行IGM(货物舱单申报),一旦注明了进口人编码(IEC编号),货权便已转移进口商
此时,无论货主、货运代理或者船运公司,都无法控制货权,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无论是L/C、D/P或者T/T,印度进口商都可以不退运。
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或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时,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不要货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办理退货手续。
同时印度海关还规定: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印度买家不做延长申请的话,出口商的货物在海关存放30天后就会遭受到被拍卖的命运。
因此,少数印度买家就利用本国海关条款,以市场价格下跌、产品质量不好等借口迫使国内的经营户降价,在面临无法清关且易被拍卖的窘境时,国内出口商一般只好选择降价处理货物的方案。

阿尔及利亚!

还有一个类似的国家是阿尔及利亚。
根据阿尔及利亚海关条例,货物到港后21天加2个月内未被提走的,海关当局有权拍卖,拍卖所得收缴国库。
此外,出口到阿尔及利亚的货物,如果退运或转运至别国,需要出具收货人的拒收证明,否则任何人(包括货主或出口商)无权将货物退运或转运。
根据该规定,如果外国出口企业在收到阿尔及利亚进口商部分定金或预付款后即发货,货物到港后,一旦出现进口商拒绝或不能及时支付余款,并且拒不出具拒收证明的情况,货主或出口商将无法退运或转运货物,只能任由阿尔及利亚海关没收和拍卖,或被迫主动与进口商协商,在最后期限前低价卖给进口商。
该规定将外国出口商置于不利地位,中国企业已多次遭遇上述问题,蒙受重大损失。

除了土耳其、印度、阿尔及利亚的上述“骚操作”之外,南美及非洲国家都有无单放货的传统,我们外贸人出货务必要注意货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