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洲专利局发布的最新公告:自单一专利制度实施之日起(即2023年6月1日起),权利人在收到EPO授权决定通知书后即可提起单一专利效力请求,无需等到授权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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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专利效力请求

根据《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单一效力登记请求须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个月内提起,但考虑到欧专局向申请人发出授权决定通知书的日期通常距离前述授权公告日期尚有一段时间,为方便申请人/权利人及其代理人安排单一效力登记工作。

欧专局在官网发布了最新通知,自2023年6月1日即单一专利体系正式开始运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收到欧专局发出的授权决定通知书后即可请求登记单一效力,而无需等到授权公告日再提起。

02

注意事项

上述通知规定赋予了申请人/权利人在处理单一效力登记工作时更大的灵活性,但仍有下述三点值得注意:

01在欧洲专利公报上的授权公告日之前,EPO不会处理上述在更早阶段提起的单一专利效力请求,相关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才会被记载于单一专利登记簿。只要EPO尚未做出决定(如登记单一专利效力或拒绝请求),相关请求仍然可以被撤回

02根据《单一专利保护实施细则》第5(1)条,单一专利效力请求必须由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提出。在提前提起单一专利效力请求的日期和欧洲专利公报上的授权公告日期之间,如果相关专利的专利权人因权利转让发生了变更,则其单一专利效力请求可能会被驳回,除非受让人在提出转让登记时进行了明确的确认。

03极特殊情况下,在提前提起的单一专利效力请求日之后、授权公告日之前,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4条暂停相关专利的授权程序,则相关专利的公布将被推迟,直至主管国家法院做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