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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止;于2021年6月28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2000元。

2021年3月2日,**县林业局移送报案材料,某某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黄*,黄*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滥伐林地林木的事实:2017年9月份,被告人黄*跟覃某昌购买了位于**县××镇××村“牛场岭”的尾叶桉林木。同年10月份,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砍工对上述购买的林木进行砍伐并出售。经鉴定,上述林地被滥伐的尾叶桉林木蓄积量为18.2立方米。

【处理结果】

被告人黄*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归案后如实交代其滥伐林木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黄*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黄*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有漏罪,属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前罪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现缓刑考验期已满。罚金已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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