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专利许可,也称“专利实施许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限定的时间、地域内,以一定的方式实施其拥有的专利,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被许可人(即专利实施人)通常需要向许可人(通常是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用。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区别是,专利许可过程中交易的仅仅是专利的使用权,专利许可的客体涉及已经获得授权且许可限定时间维持有效的专利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归属于专利权人;而专利转让是专利所有权的转移。

在专利许可行为中,被许可人获得专利技术许可,直接实施该专利技术,还能够将其作为商业合作谈判的筹码。对于专利许可人来说,可以获得许可费用,通过交叉许可还可以获得技术共享资源。专利许可中专利权的变化情况、许可人动机及被许可人动机。

01

尤尼林集团的专利许可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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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统计出专利许可次数排名前10位的 16件专利,其中有8件来自尤尼林管理私营公司,均为地板行业相关的专利。据了解,尤尼林管理私营公司原是比利时一家木业公司,被美国莫霍克(Mohawk)公司收购后现更名为尤尼林集团。通过对尤尼林集团专利许可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尤尼林集团在中国一共发生了4000多次专利许可,在专利许可企业排行中占据首位。为此,我们对其在中国进行活跃的专利许可战略进行研究,挖掘企业成功背后的原因和方法,希望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2007年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TC)对全球38家木地板企业的“337调查”做出仲裁,裁定这些企业在美国销售的地板侵犯了尤尼林集团、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尤尼林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后两者是尤尼林集团的关联公司)的地板锁扣专利,其中有18家中国木地板企业涉案。随后,尤尼林集团开始通过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向中国地板生产出口企业收取不菲的费用。2007年开始,中国3000多家地板企业,尤尼林集团已经许可了200多家, 2017年地板总销量4亿平方米;专利许可费用约1.196亿美元/年;专利费用占到了企业总成本的10%~15%,几乎半数的企业利润都为他人“做了嫁衣”。

尤尼林集团在全球申请了1000多件专利。如图5-13所示,从申请国家和地区来看,申请量最多的是美国(294件),第2位是欧洲专利局(164件),第3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71件),第4位是中国(67件)。可见北美、欧洲和中国是其专利布局的重点。

尤尼林集团在中国一共许可了200多家企业,针对这200多家企业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中国的地板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萌芽较晚,从1999年起,这些企业才开始逐步申请专利。图5-14给出了近20年来在中国进行布局的地板领域专利中,分别来自中国企业的专利数量和尤尼林集团的专利数量。

目前,被许可的200多家企业中有100多家企业都是拥有专利的,且专利数量高达2500多件,发明专利有800多件,仅有一件专利进行了PCT申请,可见中国地板企业在技术上有一定的潜力,但是在专利海外布局方面还是意识不足。尤尼林在中国一共申请了82件专利,其中有62件专利发生了专利许可,许可率高达75.6%,专利许可次数累计达到4482次。图5-15列举了尤尼林集团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中许可次数排名前10位的专利,可以看到许可次数最多的专利 CN02123006.4,专利名称为“由硬地板块构成的地板以及制造这种地板块的方法”,目前许可次数高达154次,此外,许可次数达到100次以上的有13件专利。

经过进一步分析,专利CN02123006.4许可给了中国140多家企业,该专利于 2017年7月25日专利权终止,但是在2017年6月23日尤尼林集团还将该专利分别许可给了三家中国企业。同样,专利CN200410057586.1、CN200610090323.X等也是在专利权仅剩1个月期限时,还在进行专利许可,由此可见,尤尼林集团将该专利的价值发挥到了极致。通过尤尼林集团的专利许可案例可以看出,虽然中国地板企业拥有了一定的技术积累,但在海外市场进行专利布局的意识淡薄,对企业产品的出口不利,且海外应诉方面经验不足,缺乏应诉机制,因此,不得不“被动”采用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实施尤尼林集团的地板专利。

中国企业应当借鉴国内外在专利运营方面做得较好的企业,重点培育高价值专利,把专利部署到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链中,加强海外专利布局和专利运营。

02

浙江大学的专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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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是我国科技研发的重要阵地,而专利许可是高校实现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高校专利转化运用活跃度并不十分理想。我们将通过浙江大学专利许可的情况分析高校的专利运营方向,希望为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供参考。

浙江大学的专利许可数量在全国高校中名列前茅,636件专利许可给了349家企业。许可专利涉及的领域覆盖了物联网、机器人、新材料等前沿领域。表5 9列举了与浙江大学进行专利许可行为最为活跃的10个对象,图5-16给出了浙江大学专利许可的主要技术领域。

对浙江大学进行专利许可交易的专利进行具体分析,浙江大学校长、吴朝晖院士,带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的尹建伟、吴健、李莹、邓水光等研发团队致力于物联网及云计算研究,吴朝晖院士团队的42件专利许可给了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8家企业。2001年,在吴朝晖任浙江大学软件与网络学院副院长时,以吴朝晖为首的平台软件研究团队,联合恒生电子、信雅达等浙江省多家龙头软件企业,通过将日常使用的各种软件中具有同样功能的代码进行整合,研制出了钱塘软件平台。如今,该项目已应用于电子商务、金融证券、电信服务、公共服务等七大行业,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应用软件建设中的重要可选平台,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

浙江大学医学部的李兰娟院士团队的18件关于人工肝脏相关技术的专利许可给了威海威高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同创越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威海威高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李兰娟团队的专利技术,成功制成“李氏人工肝支持系统”,该系统用于医院急性、亚急性重型肝炎治疗,病死率由88.1%降至21.8%,慢性重型肝炎病死率由84.6%降至56.6%,开辟了重型肝炎肝衰竭治疗新途径,并获201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市场化的运作,浇灌了浙江大学的技术转化之花。目前,我国高校研发出了大量创新成果,浙江大学的专利技术转化运用的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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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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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专利许可包括多种方式,根据许可权利的大小和范围等实施条件,专利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等方式。 表5-8给出了不同许可方式下的被许可人权利、许可人权利及授权第三方权利0。 专利许可行为受合同法保护,可以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形成更好的法律保障,但专利许可备案在我国法律上并不是必需的,可以通过双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达成许可协议。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最常见的专利许可方式,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与此同时,许可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而且可以再授权第三方实施,也就是说,被许可人可能同时存在若干个。普通许可是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权利范围最小的一种许可方式,其许可费用也比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的费用低。由于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可能有多个被许可人同时被授权实施该专利技术,且专利许可是不强制备案登记的,所以可能出现在普通许可之后,该专利被转让或被独占许可,这时在后的专利受让人或获取独占许可权的实施人与在先的获得普通许可权的实施人将形成权利的冲突,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同一市场上则需要面对较多的竞争。

(2)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且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即被许可人享有该专利的独占性实施权,任何第三方不得授权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该专利。独占许可授权的权利范围广,其许可费用相比其他许可方式高。

2008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规定,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是,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的权利,视作当事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备案将作为该自主知识产权的依据。但2016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修订了相关内容,独占许可将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其原因主要是原管理办法要求的独占许可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查困难,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2016年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备案数量大幅降低,一定程度上与该年度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取消了专利独占许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关。

(3)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又称“独家许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与独占许可不同的是,排他许可允许许可人自己实施该专利。从权利范围上讲,排他许可是仅次于独占许可的许可方式。与独占许可相比,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的竞争优势不如独占被许可人,其与许可人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关系。

在我国,专利的被许可人除了获得实施专利的权利外,也有相关法律提及了专利许可中涉及的专利权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来源:名企聊知识产权 韩征权 王林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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