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21时左右,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进贤路清远街执勤时,满身酒气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某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被带至清河门区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检测,最终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8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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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21时左右,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进贤路清远街执勤时,满身酒气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某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被带至清河门区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检测,最终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8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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