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21时左右,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进贤路清远街执勤时,满身酒气的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某不配合呼气酒精测试,被带至清河门区医院进行抽血化验检测,最终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8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面对结果,张某某不得不交代酒驾事实:当晚他和家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家人提议开车去桑拿浴洗澡。张某某虽然知道酒驾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但考虑晚上让家人走着去太远了又不安全,于是抱着侥幸心理酒驾……
张某某为自己的一念之差,承担了违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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