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单县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县政府决定对单县胜利路片区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单县胜利路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如下:

一、征收目的

道路拓宽

二、征收部门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单县村镇建设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单县胜利路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范围

该片区位于君子路以东,人民路以西,胜利路以南,胜利路南侧建设带后消防通道以北。征收范围以单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签订协议期限: 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

六、补偿

(一)补偿范围: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其它集体土地及附属设施依据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包干补偿或据实评估补偿。

违章建筑及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否则,将按违章建筑总造价的5%-10%进行处罚,由相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按商业房屋给予补偿。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出让土地,且用途为商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

3、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认定为住宅改非住宅房屋,按照住宅改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纳税申报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3)沿城市主次干道、属于纵深不大于14米的同一幢建筑主体(纵深大于14米的按14米进行逐次分段)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

4、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纳税申报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5、砖木四等以下房屋、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房屋、地下室、夹层、简易房、棚房等,根据《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布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其重置价值。

6、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公布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其重置价值。

7、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公益基础设施等房屋,根据房屋所在区位、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参考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和定期公布的各类结构房屋建安成本指导价格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评估其价值。

(二)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对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不再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算。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计算;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首次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费:

(1)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纳税申报记录;

‚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证明,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2)征收符合《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不支付其临时安置费。

①对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钥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钥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②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钥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支付期限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钥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钥匙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交钥匙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

③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七、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单县胜利路片区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均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并申请给予住房保障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商住用房产权调换地点:在本片区就近指定的安置区内集中安置,按排名先后依次挑选;

(二)住宅产权调换地点:在本片区就近指定的安置区内集中安置,按排名先后依次挑选。具体位置按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实施。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户型和面积:

1、产权调换房屋标准:

(1)住宅用房: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小高层或高层安置住房。住宅房屋按本区域规划确定为框架结构,外墙按国家规定设保温层,水泥沙浆地面,窗为塑钢窗。单元楼梯口安装楼宇门;有进户门。厨房、卫生间管道预留口,不设器具。供电供水采用一户一表。楼房预留有线电视、天然气、电话、宽带、供暖接口。开户费和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2)商业用房:按照规划方案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设。

2、房屋户型、建筑面积:通过摸底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户型,正式公告给予公布。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四)配套设施:以规划设计为准。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测算均价为基础,结合征收项目实际,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价格。

(六)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办法: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发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其他评估价值暂不发放,作为核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费用,双方结算完毕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七)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

以丈量、签订协议、搬迁交钥匙的综合先后顺序,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就近套靠的原则依次在安置范围内挑选,并予以公示。

(八)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按每户10000元(以自然院落为准)给予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按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占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的15%按安置房价格进行安置补助,该面积仅作为本户产权调换指标,不能现金结算,不能转让、赠与他人。

依法强制执行的将取消以上奖励和补助。

八、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周转用房过渡。

九、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36个月: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钥匙之日起(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自法院强制执行之日起)到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月止。

十、其他事项

(一)结算入住时须凭征收补偿协议、本人身份证明办理结算入住手续。

(二)入住前必须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单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声明: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