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某小学装修时因觉得本土元素太少,于是安排学校几位老师到河里捡鹅卵石,供学校装修时使用。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位小学老师却因上游水电站突然放水导致溺水身亡。事后家属认为这是工伤,应当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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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徐倩的妹妹介绍,学校需要捡鹅卵石和松果来装饰美化环境,以迎接上级领导的检查。

事件发生时,上游的引子渡水电站突然放水,导致河水水位上涨,其中包括两名教师被水卷走溺亡。
这两名教师分别是徐倩和李地军。李地军已在布底小学任职21年,以兼职财务的身份工作。

事件发生后,学校方面表示并没有安排捡鹅卵石来装饰美化校园环境。两位教师的家属表认为几方面都有责任。
据徐倩的妹妹介绍,事故中两名教师正在为装饰美化环境而捡鹅卵石。当时上游的引子渡水电站突然泄洪导致水位上涨,两名教师被卷入河中。该事件的另一名教师是李地军。
此外,教师李地军的妻子王加艳透露,她的丈夫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家庭还有两个孩子。

事件发生后,当地部门和教育部门一直在关注此事,并派人慰问离世教师的家庭。尽管家属多次催促,调查结果一直未出。

李先生今年41岁,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今年13岁、女儿6岁。李先生在当地某小学负责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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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未婚的徐女士,与李先生是同事关系,徐女士是学校的老师。
事发当天,两人及其他4位老师按照学校的安排,到附近一条比较干涸的河流捡鹅卵石时,突遇上游水电站放水,导致李先生与徐女士因来不及逃生,最终因溺水身亡。
警方介入调查后,经过多方努力,在下游打捞出两人的遗体。案发后,家属认为这是工伤,且应当定性为安全事故并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警方经调查取证后,已认定为系个人行为。

事发已经一个多月,但处理还有没有完成,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现在的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电站放水是否规范操作?而是捡鹅卵石是个人行为还是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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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电站放水都会提前拉警报或者喇叭告知,我有时会到电站钓鱼,听到第一次警报之后,就会立即收拾东西,第二次警报之后就会离开,第三次警报之后,很快就会放水。

不知道当地电站放水的规范操作是什么,这些老师是否听到了警报,是否及时离开,调查的难度不大,当地应该尽快调查清楚——如果没有按照规范操作,肯定要承担全部责任;

而如果是规范操作,虽然生命弥足珍贵,同为教育人,我也不赞同要求电站赔偿。

去年彭州泄洪道事件发生后,我的观点一样:明明禁止,你非要去,出了事又要找人负责,感情上可以理解,但不合法不合理啊。

老师们去捡鹅卵石,是工作安排还是个人行为,查起来也不是难事。

4月13日是工作日,一般情况下教师不会到野外游玩。所以,家属所称“上级领导到学校检查,发现该校幼儿园在装饰上缺少本土元素,提及可用鹅卵石等装扮一下,后来学校领导安排老师抽空去捡鹅卵石,称领导还会再次来检查”,有一定的可信度。

而学校安排,可以使非常明确的工作安排,即哪些人那个时间去干什么;也有可能是一般性的工作安排,即希望大家抽空去干什么。还拥有一种是提倡,即指出有这个事,大家自主决定愿不愿去。

目前,当地已经否认,说“是他们私自下河玩耍造成的”。

这个时候,恐怕需要由第三方或者提级调查,拿出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的调查结论,特别是要避免某些人打招呼,发封口令或者统一口径。

一旦是学校安排,学校无疑应该承担责任,但并非本职工作,认定工伤的难度较大。但后续的矛头,可能会指向形式主义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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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旦纯粹是个人行为,那么,关键就要看水电站放水是否规范,一旦系规范操作,就应该完全由个人承担责任。

这很残酷,但法理和道理,不都是如此吗?

最后,希望当地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处理好此事。而一旦学校确实做出了安排,就要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人予以处理,否则,有关部门依据虚假信息做出调查结论,后面有被推翻,会严重损害公信力。

补充一点,作为教师,应该有比一般人更高的安全风险预判能力,一般情况下,千万不要把自己的安全,交到别人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