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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问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院、地方高院、中院出台的各类司法文件汇编而成,自2023年5月起将陆续推送,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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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王乃哲律师

11.什么是预重整?

联合国贸法会在《破产立法指南》中,将“预重整”表述为“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从该表述中可以看出,“预重整”的实质是一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自愿谈判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会先进入预重整程序。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层面并未规定,但最高院及各地法院在一些司法文件中对预重整程序进行了一些探索。如2018年最高院在《破产审判纪要》第22条中,就指出了要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2019年颁布的《九民纪要》第115条中,对庭外重组计划的效力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对预重整制度也进行了相关探索,在各地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或者单独出台过有关预重整的司法性质文件。

一般而言,预重整过程中更加尊重债权人、债务人的意思自治,比如在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时,可以由债务人、债权人进行推荐,法院可以按照该推荐指定临时管理人。但是,“预重整”并非正式的“重整程序”,不能适用《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受理后所产生的后果,许多学者也在学术著作或专业论文中指出了,需要警惕“预重整”制度的“泛司法化”倾向,不能让预重整程序承受其不能承受的“正式重整之重”。

12.破产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撤诉是原告的一项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在诉讼活动中,原告撤回起诉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148条的规定,原告的撤诉行为是一种请求权,需要由法院经过审理,通过裁定的方式予以准许。一般而言,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需要在法院宣判前提出。

对申请人撤回问题《破产法》进行了规定,《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该条首先是对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进行了限制,即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需要指出的是,申请破产的程序属于一种民事特别程序,并非诉讼程序,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材料不等于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不能与诉讼案件法院收到材料满足形式要件就会立案受理等同。另外,对于是否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问题,与原告撤诉一样,需要由法院审理,并以裁定的方式予以准许。

作者简介:

王乃哲 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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