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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问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院、地方高院、中院出台的各类司法文件汇编而成,自2023年5月起将陆续推送,敬请期待。

如您对文章推送的内容有相关意见或建议,以及有相关问题,可与我联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王乃哲律师

15.什么样的破产申请会被驳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受理法院无管辖权

该情况属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法院不具备受理该案件的管辖依据,不具有案件管辖权

(2)申请人不具备债权人资格或债权尚未确认

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具备享有到期债权这一条件,但在实践中,有些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已被清偿,或者其债权金额尚未得到确认,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3)债务人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如债务人已经注销,或者已经清算完毕尚未注销,或者已经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破产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或者是申请一些不具备破产能力的市场主体破产。

(4)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

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是法院判断能否受理破产申请的核心要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话,相关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5)其他原因

如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破产申请不完整,经法院释明后仍然无法提供或者未按期提供的,法院很可能会因此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16.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如何救济?

破产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如果申请人在收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可以在收到该裁定之日起,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第379条第规定,如果案件经上诉后仍然维持不予受理的结果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再审。

但是,对此情况笔者也作出如下提示,与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不同,破产申请属于民事特别程序,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后,并不妨碍申请人再次向法院对同一被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

作者简介:

王乃哲 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知识产权

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