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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地派出所查处一起赌博案

5月28日21时许,亨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了解到,泼机镇堵密村群众王某家中有人聚众赌博。获悉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正在进行赌博的王某、申某禄、申某雄、郎某级、申某海5名涉赌人员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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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王某、申某禄、申某雄等5名涉赌人员均如实供述了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

目前,王某、申某禄、申某雄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金,郎某级、申某海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牛场派出所查处两起赌博案

5月29日,牛场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卢某静、魏某刚、卢某、闵某学、王某菊、高某才、金某升、李某春8人正在进行赌博违法活动,随即将8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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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卢某静、魏某刚、卢某等8名涉赌人员均对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予以 卢 某 静 、 魏某刚 、 卢 某 等 8 名 涉赌 人 员 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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