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扫黑除恶”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人为拔高、人为凑数,搞扩大化,搞过火行动,施过急行为,甚至殃及无辜群众。不仅人为地增加了社会对抗,而且对法治的破坏性是非常巨大的,同时大大降低了公检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这种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恐怕今后需要花很长时间、有意识地修复都难以弥补。

王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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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良其

虽然社会治安状况不错,但看守所关押的人数却越来越多,这不仅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也很反常。最近几年来,很多地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都在搞扩建,甚至建成了许多“监管中心”——似乌央乌央的一大片新城区。过往律师“随到随见”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天不亮就要去看守所门口排长队等待会见。一切的原因,都是因为看守所里关的人太多。
实践中,第一拨00后已经开始坐牢蹲监狱了,甚至许多年轻人一毕业踏上工作岗位两三月就被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
《刑法》(修正案)从1999年开始修订,目前已经修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平均两年修订一次,并生出许多新罪名,而且犯罪边界、界线越来越模糊。照此速度,用不了多少年就会修到《刑法》(修正案一百)也是极有可能的。某些有权机关由于对经济活动没有监管、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力,就干脆“以刑代行”“以刑代民”“以刑代管”——你以为你在为公司催要应收款,但人家认定你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你以为你毕业后从事金融创新工作,但人家认定你是从事“套路贷诈骗”;你以为你是为金融单位进行贷款催收,但人家认定你打电话、发短信催款是寻衅滋事罪;你以为你是在跟办案人员论理,但人家认定是“袭警罪”。
不仅如此,许多似是而非的新罪名连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士都“拧不清”,却让普通当事人“认罪认罚”再科以刑罚——以致不少家庭骨肉分离:妻子守活寡、子女成为“孤儿”、父母独赴黄泉无子送丧。
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软暴力”“诈骗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这些本应当有明确法律边界的定罪概念,却被司法办案人员乱用,以致本应当判无罪的被告人被判了二十年徒刑并被没收全部财产!
许多人曾经请我对一些争议巨大的所谓敏感案件判决结果进行预测,但我只能无奈地告诉他们:“听天命!”
我有两件作无罪辩护的所谓“涉黑涉恶”案件:一被告人未成年女儿服大量安眠药自杀,后被送进医院洗胃住院治疗,不能正常读书学习;一被告人九十多岁的老母亲去世无子送终,含着绝望的眼泪离世。
“条条小路通监狱!”许多人向我征求做生意赚钱的路径,我告诉他们:“能吃饱饭就行了,别整天想着去赚钱——凡是赚钱的行当都写在《刑法》里。”
律师顺便再给立法者、公检法办案人员提个醒: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商鞅,如果事先知道自己会触犯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被“五马分尸”身首异处,他绝对不会轻易制定这一条法律!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判断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准。

来源:王良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