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系列问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院、地方高院、中院出台的各类司法文件汇编而成,自2023年5月起将陆续推送,敬请期待。

如您对文章推送的内容有相关意见或建议,以及有相关问题,可与我联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王乃哲律师

19.什么是管理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是如何确定的?

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重整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法》第24条规定了可以担任管理人的主体,主要是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以及清算组,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目前,各地高院、中院都出台了当地的管理人名册,只要在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都是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管理人指定规定》的内容,目前我国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产生:随机方式、竞争方式和接受推荐。其中随机方式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竞争方式,主要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配的企业破产案件;接受推荐的方式,主要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管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另外,在管理人指定方面,各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步在探索新的指定模式,如在竞争选聘管理人的过程中,先通过竞争方式确认遴选出分数排名前三的机构,然后再通过摇号方式,在分数排名前三的机构中最终选择出一个机构担任管理人;北京破产法庭在2022年还出台了《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破产案件,可以由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

20.管理人有哪些职权?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是为了实现破产程序目的设定的法定履职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中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其职权由《破产法》明文予以规定,管理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破产法》第25条对管理人的一般职责进行了规定,主要是9类职责,分别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另外,除上述一般职责外,《破产法》其他条文也对管理人职责做了特别规定,主要有:(1)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第18条);(2)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为和追回被处分财产(第32、34条);(3)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第35条);(4)追回债务人管理层的不当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第36条);(5)取回质物、留置物(第37条);(6)受理取回权人的取回请求(第38、39条);(7)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第48、57条);(8)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进行监督(第73、74条);(9)制作、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79、80条);(10)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第86条);(11)与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协商(第87条);(12)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第90条);(13)在破产宣告后,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111条);(14)拟定和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115-119条);(15)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120条);(16)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第121条)。

与此同时,《破产法》第27条,对管理人履行职务时的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也进行了规定。

作者简介:

王乃哲 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知识产权

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