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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江苏城市电视频道的一则新闻:夫妻离婚均不愿养娃,法院判不许离婚!

第一个想法就是:这娃真可怜,法院判决不许离婚,父母会不会将不满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会不会对孩子冷暴力?孩子会不会被虐待?

可怜的孩子,你以后的人生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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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江苏夫妻方某(化名)和于某(化名)恋爱结婚6年,育有一女。

可惜爱情在生活的柴米油盐中逐渐消耗殆尽,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女方早已在一年前就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被判决驳回。

双方夫妻感情不仅没有修复,甚至更加恶化,一年之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这次连幼小的女儿也不要了,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

女方不养娃的理由:女方方某称其经常要上夜班,晚上家里没人,不可能让5岁的女儿独自在家,所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女方还称其母亲(外婆)体弱多病,女方经常需要照顾母亲,家人也没办法帮衬照顾孩子,所以提出由男方抚养孩子。

老婆几次三番要离婚,男方怎么甘心,有样学样也拒绝养娃。

女方你不是说自己上夜班吗?男方于某干脆说自己工作不稳定,甚至居无定所,不仅晚上不在家,甚至好多天都不能归家,你让我怎么养娃?你说没离婚时不是一直都是你妈(奶奶)照顾孩子吗?男方说我妈年岁已大,以前还有你帮衬,现在你不在了,我妈这么大年纪怎么独自照顾孩子?男方也拒绝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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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理由: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的初衷是好的,抚养子女本就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你们现在想离婚又不愿意抚养孩子,你们自己倒是解脱了,孩子怎么办?她才5岁,你让她怎么生存?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必须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想离婚?没门!

现实中,夫妻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抢得你死我活的多,双双拒绝抚养孩子的少。

但上述江苏省的案件并非个例,2022年6月,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法院也办理过夫妻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的离婚案件,最终法院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也是判决不准离婚。

我无法丈量这些父母离婚被抛弃的孩子们心理的阴影。但是我亲身体会过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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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过去了,很多事早已经记不起来,但是母亲当年坚持离婚,躺在床上装疯卖傻,天天吵架打架的场景还历历在目。

小时候很怕别人问到自己的家庭状况,因为容易暴露父母离婚的真实情况,在孩子的眼中,父母离婚是一件羞耻的事情,自己也越来越自卑内向,被人欺负也不敢大声反抗,因为知道身后已经没有人保护。

我还是被父母争夺抚养权的那种,但是仍然要面对继母的偏心,继父不动声色的嫌弃。

而这些父母离婚被抛弃的孩子,他们的处境只会更加惨烈。

难怪有一句话叫“幸运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

很多人喜欢教育孩子的一句话:世上没有不爱孩子的父母。可是,真的不是所有父母都爱自己的孩子!

还记得“南京女童饿死案”吗?2013年,吸毒母亲乐燕为了外出卖淫吸一口毒品,将两个1岁和3岁的女儿反锁在家里,担心女儿叫喊引起邻居注意,用胶布和衣服死死地封住门窗缝隙,活活将两个女儿饿死!半个多月后,警察找到乐燕时,她正在啃汉堡,此时不知道她有没有想起两个女儿都饿了多少天了?法院判决乐燕犯故意杀人罪,鉴于乐燕已再次怀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可怕的是,乐燕这样的父母不需要考试,她还能再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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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因为工作的关系,也接触过不少父亲强奸亲生女儿、父母双双虐待孩子、父母合谋卖掉孩子的案件。

对,你没有看错,这样违背人伦的案件每年都在发生,只是甚少出现在公众眼前而已。每当这时,不得不感叹一句:投胎真是一门技术活,投在这样的家庭真是倒了大霉!

但是,这些倒霉的孩子就活该倒霉吗?我们可以怎么保护他们?

一、如前所述,我们很担心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父母会不会将不满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会不会对孩子冷暴力?孩子会不会被虐待?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希望法院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密切关注孩子的生活状况,如果发现存在父母对孩子冷暴力、照顾孩子不力等不利于孩子的情况,应当及时制止。

如果情况严重,甚至出现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应当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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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法院判决父母不准离婚,父母被迫继续共同生活,心不甘情不愿地照顾孩子,真的能照顾好孩子吗?如果他们人前尽心,人后对孩子不理不睬,任其自生自灭,家里又不能装监控录像,谁又能监督得到他们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父母双方拒绝抚养孩子,且屡教不改,建议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转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履行监护权,但是父母必须依法承担抚养费,最好是多多地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离婚属于个人自由,一律判决不准离婚,并不是维护孩子利益的最优解。但是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对离异家庭的孩子,保护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母亲逼迫孩子上门要被拖欠已久的抚养费,却被父亲扫地出门的事例并不鲜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建议所有判决离婚的案件都应该优先考虑孩子的利益,孩子适合跟谁就判给谁。

更重要的是,孩子跟谁,家庭财产大头就应该判给谁。

当然,不要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还要依法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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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有什么好办法,欢迎留言探讨!

(本文为号主原创文章,首发于公众号Hunt A kil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