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我国收养是一种常见的家庭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是指一个人或一对夫妇,经过法律程序,将无亲属关系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纳入自己的家庭,并彼此承担义务和权利的法律行为。那么,对于被收养的子女,他们是否具有继承权呢?
【情景案例】
阿雨是余某与丁某收养的孩子。阿雨在三个月大时被丢弃在公园路口,路人将其送到福利院。一年后,余某将阿雨领养回家,悉心照顾抚养长大,并取得了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余某与丁某离婚后,阿雨随养父余某生活。
1994年11月,余某与陈某再婚,陈某生了一个男孩子后,经常挑阿雨的毛病,让阿雨干家务活。2016年3月,余某去世,留下两套房子,没有立遗嘱。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陈某提出阿雨没有继承权,并要求阿雨出具放弃遗产声明书。
请问:阿雨有权继承养父留下的房产吗?
【杨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本案中,阿雨与养父母之间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养父去世后,阿雨作为养女,依法享有继承养父财产的权利。
【杨律提示与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对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区别对待,存在很多偏见。如果以亲疏作为遗产分割的标准,甚至无端剥夺养子女的合法继承权,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之嫌。
需要提醒的是,法律明文规定,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尤其在继承财产方面位列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对养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依然享有多分遗产的权利。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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