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1年至2022年期间,刘某向付先生购买种子、农药等产品,付先生按刘某要求供货,刘某在供货单欠款人处签名。之后付先生多次催要货款,刘某都借口拖延,拒绝支付。付先生认为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且已经按约完成供货,刘某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付先生来到我所寻求法律帮助。受托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积极整理案件所需资料和证据,协助付先生诉至法院,2023年1月立案,同年2月刘某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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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称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他向付先生购买种子农药等产品,付先生承诺水稻的结实率为85.3%,后来发现购买的水稻种子结实率低,就将田间水稻的生长情况拍照发给付先生,要求其解决,付先生不予理睬。后经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此种子的质量进行鉴定,该水稻耐热性一般,结实率为44.7%,比一般稻种结实率低,给他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不但不需要向付先生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反而要求付先生赔偿他各项经济损失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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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律师在起诉前进行了严格的核账工作,针对该种子农业门市部单据34张,比除部分退货款后,确定尚未给付的货款为332737元。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涉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刘某反诉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成为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

受托律师认为:

一、双方口头订立买卖种子、农药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付先生依约向刘某提供了货物,刘某应该依约支付货款。

二、案涉种子并不存在质量问题,首先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种子的质量指标为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无论我方还是对方提供的证据,案涉种子的质量均符合标准,是通过审定为合格种子。结实率根据综合影响,如天气,种植方法,种植密度,施肥,方法等多方面;在某县政法机关发布的材料中,2022年高温时间跨度长,长达40天,情况罕见,对该县农业影响巨大,高温天气非人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水稻结实率下降,而非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再次,在案涉种子的包装袋上,该水稻已经进行风险提示,明确写到高温等多类影响。故刘某反诉付先生,将产生的损失转至付先生于法无据,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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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即便刘某以水稻存在质量问题来主张损失,也仅能以100亩进行主张,付先生从未向刘某提供能种植800亩的种子,所以刘某以800亩主张损失,自相矛盾,与实际不符。刘某计算损失的数据方式也并无任何依据,计算的结实率,亩产量方式,未提供依据材料。并且亩产量也是受多种因素影响,计算价格也无任何依据。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案涉水稻的最终实际亩产量或实际损失,所以对刘某要求付先生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诉讼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我方律师的意见,对我方当事人付先生要求刘某支付种子农药货款的合理合法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刘某给付付先生货款332737元。驳回刘某的其他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