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1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无锡中粮公司是否有权援引《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主张本案诉讼程序权利的问题。《协议书》之主体为无锡中粮公司以及江苏天腾公司,实际施工人叶桂宗并非《协议书》的签约方,不受《协议书》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无锡中粮公司援引《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事实依据。无锡中粮公司提出的“无锡中粮公司和江苏天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法院无权受理此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叶桂宗作为中粮(昌吉)粮油公司1000t/d蛋白饲料加工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工程的总承包方无锡中粮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无锡中粮公司上诉认为“叶桂宗与无锡中粮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只能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向无锡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无锡中粮公司虽然主张叶桂宗提交的《三方协议》系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重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注:已失效,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建永律师建议

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虽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与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并非施工合同的主体,施工合同中关于仲裁协议的约定仅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实际施工人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