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国内货主甲某主要是从国外购买轩尼诗、马爹利、麦卡伦等品牌洋酒。客户A与通关人员乙某商定按照每支洋酒25-45元不等的包税通关费进行结算,客户A在乙某的包税通关费报价基础上每瓶额外加人民币5元左右再报给甲某,从中赚取差价,通过这种方式,客户A共帮助货主甲某进口了5个柜的洋酒,经计核,客户A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430余万。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 李小梅: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个人涉嫌走私偷逃税款数额430余万,其法定的量刑幅度是10年以上,那为何检察院会出缓刑的量刑意见,其主要理由有:
1.偷逃税款计算错误
1.1税率认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洋酒的税号主要归入22082000、22083000项下,在此税号项下,关税是5%,增值税是13%,消费税是20%,加1元/千克,然办案机关在计算消费税时使用公式错误。
1.2鉴定机构违法进行计税价格的鉴定
在本案中,办案机关委托了广东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税价格的鉴定,这在主体上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另外就是该鉴定机构鉴定使用的价格是国内市场批发价的中间价,这也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3办案机关认定涉案数量错误
通过分析研究在案的证据材料,仔细核对被控涉案数量的来源,发现部分被控涉案数量在证据的对应上面存在问题,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该部分的涉嫌货物无法证实涉嫌走私。
2.结合客户在案件当中的实际情况,发现客户的角色就是在中间起一个传递资料、帮助性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其在共同犯罪案件应属于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多次就本案偷逃税款的计核问题以及从犯问题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量刑意见。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深圳执业律师
编辑:张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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