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对加班有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而值班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具体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工作。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与值班均是在非工作时间进行本单位的工作,即二者所占用的时间都是非正常工作时间,是对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同时二者均反映单位的意志,需要劳动者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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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加班与值班在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方面又有着明显区别。加班是为了继续未完成的经营性工作,保障正常工作成果的产出,因此劳动者是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延长的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不是直接为了完成生产任务的安排,一般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加班的本质系正常工作的延伸,故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而值班的工作内容具有非生产性的特点,主要是基于单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加班与正常工作的工作强度无异,加班期间无法休息,而值班通常可以休息。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对加班的情形和相应情形下的工资待遇支付进行了明确的刚性规范。而值班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正常工作,如何值班、安排值班是否需要协商、值班一次多长时间等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往往由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因此对于值班相应的工资待遇也就不可能依据法律来确定,一般根据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内部惯例或者与职工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加班与值班关于工资待遇支付问题上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很多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是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通常认定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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