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老人是一个家庭维系的纽带,在老人尚在的时候,兄弟姐妹之间可能还因这根纽带保持着和睦的往来。如果老人在去世前订立了多份遗嘱,且每份都符合生效要件,都属于有效的遗嘱,这样的情况令人头痛。那么在多份遗嘱面前,我们最终应该以哪一份为标准?
【情景案例】
崔某是一名80岁的老人,老伴去世多年,一直随女儿阿云生活。2013年10月,崔某因脑中风入院,儿子阿飞陪伴照顾。在住院期间,崔某亲笔写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由阿飞继承。
2014年6月,阿云按照父亲的意愿购买墓地时,阿飞及妻子不同意出资,崔某感到十分伤心。于是独自到市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该套房屋由女儿阿云继承,自己名下的存款12万元由阿飞的儿子继承。
2015年12月,崔某去世。在阿云办理继承手续时,阿飞拿出一份代书遗嘱,声称父亲去世前在医院,当着医生和叔叔的面,由儿媳代书了一份遗嘱,指定房屋由自己的儿子全部继承。
请问:崔某先后亲自立下的三份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杨律分析】
立遗嘱人有权随时撤销、变更所立的遗嘱,这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处置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有自书、代书或公证遗嘱等多份遗嘱,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本案中,崔某先后立有三份遗嘱,有口头遗嘱,有代书遗嘱,还有公证遗嘱,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以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杨律提示与建议】
随着公民物质财富的增加,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提前作出财产处理方案,防止被继承人在过世之后,亲人之间因遗产处理和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和矛盾。那么,在订立遗嘱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在订立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或代书遗嘱时,要形式规范,内容合法,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在场。
(2)为严格执行遗嘱订立的流程,妥善保管遗嘱原件及相关资料,建议办理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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