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鸣律师成功案例 | 一起醉驾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酒精浓度154.86mg/100mL,成功争取减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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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5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的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3]1821号鉴定意见,王某的血醇浓度为154.86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主动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加之其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元(已纳)。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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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鸣律师

张一鸣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

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

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解决、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与清算等。

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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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秀琴律师

贾秀琴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擅长业务:民商事、刑事、建设工程等领域。

寄语:做有思想的律师,让法治成为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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