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何首乌居然有毒,究竟是老板故意投放还是其他原因?
男子偷回家泡酒饮用后身亡,却让药店老板身陷牢狱!
事情是这样的,张某是一个农民,年纪大了就跟着儿子一起到了城里养老,顺便帮忙带孩子。
老人嘛,晚上睡得早,早上起来得也早。这天,老张像往常一样早起出门吃早餐,顺便到广场锻炼身体。就在路过一家中药店的时候,老张看到药店门外晾晒着一味中药,上边还写着药名:何首乌。
老张一看见何首乌三个字,两眼放光,这可是好东西啊,电视里经常播放广告,说这个东西大补,能延年益寿,增强体力。今天算是看见真的了,于是趁着四下无人,偷偷就往裤兜里塞了两根。
老张一看自己得手了,也不去锻炼了,一回家就把何首乌泡到了经常喝的酒瓶子里。
而这边药店的老板根本就没发现自己少了两根何首乌,开门的时候就检查了一下晒干了没有,就把药都收回去了。
原来,老板的何首乌刚从山里的药农手里收过来,还没晒干,想着这年头不会有人偷药,就安心放在外边晒。
哪成想被老张头给拿去泡酒了。话说,没晒干跟没有经过中医炮制的何首乌是有毒的,会损伤人的肝脏跟肠胃,跟葱一起食用还会引发呼吸麻痹,毒性很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也就是说,中草药店在制作、晾晒、处理这些中草药的时候要有一套规范,应当按流程合法制作,案涉的中草药店随意晾晒有毒性的何首乌,属于疏忽大意的管理,不符合管理规范,应当接受市场监管局的处罚。
而老张头哪里知道,只觉得自己捡了个宝,每天都喝上二两何首乌泡的酒。
直到半个月后,发现自己身体越来越虚弱,后来直接就起不来床,去世了。家人找到的药店老板,通过药店老板的解释,这才发现是因为喝了何首乌泡的酒。
老板觉得老张头偷了自己的何首乌,都没地方说理去,而老张头的家人却反咬一口,让自己赔钱,简直不可理喻。老张头家人便把药店老板起诉到了法院。
经过一审法院的判决,药店老板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对老张头家属赔偿民事损失三十多万元。
药店老板当然不服,于是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把民事赔偿金额降到了四万多元。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都不再过多的纠缠。
检察院跟老张的家属在一审之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由于药店的老板对何首乌被偷一事从头到尾都不知情,不存在杀害老张头的故意,因此构成过失,判了两年九个月也算在过失致人死亡罪里比较轻的,罪当其罚。
但是,对于三十多万的民事赔偿,对于药店老板来说还是判得过重了些。试想,要是试图自杀的每个人都去头药店的何首乌之类有毒性的药物来吃,自己死后还能给家属留下一大笔赔偿,那肯定很多人要去,药店老板岂不是要赔得倾家荡产!
况且,这个赔偿跟刑事处罚有点违背公序良俗,违背正常人对于法律的认知,或者说很难说服大众。
只要这个判决生效,所有药店的老板都该惶恐不安,生怕别人来偷自己的药,出了什么事还得自己来赔偿。
于是二审法院修改了一审法院对于药店老板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减轻了民事赔偿的数额。
因为在此次案件之中,从始至终老张头的家人都无法举证案涉的何首乌是不是在药店老板这里拿的,仅仅凭借老张头家属的一面之词,无法断定。
再者,老张头即使拿的是药店老板的何首乌,那么回到家里泡酒的一定是从药店老板那里拿的何首乌吗?
退一步说,老张头的家属没有证明老张头的死亡一定是何首乌中毒引起的,要是有别的原因呢?我们不得而知。所以,本案在证据链的衔接上是有大问题的。
药店老板最后选择赔偿四万多元钱,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赔偿,换做他人肯定会一分不赔,老张头家属要求赔偿的四十多万完全是在无理取闹。
最后,希望大家管好自己的老人,不要随便乱吃中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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