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自己的小孩两周岁时得过水痘,四周岁时家里老人带小孩去体检和接种疫苗的时候,又接种了第二针水痘疫苗,回家后自己在网上查询到得过水痘的是不用再接种水痘疫苗的。现在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接种了水痘疫苗有没有什么危害?

阴医生查阅大量文献后,在陶炳根和马福宝主编的《疫苗的应用与发展》第405页找到相关权威解答:没有禁忌证的儿童可以在 12~18 月龄开始接种1剂水痘疫苗。适龄儿童无论是否感染过水痘均可接种水痘疫苗。在免疫接种以前让这些儿童进行血清学检测没有必要,因为大多数 12个月和12岁之间没有临床水痘感染记录的儿童都是易感者。感染过水痘不是接种水痘没苗的禁忌证。对于那些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经感染过水痘的儿童,就没有必要接种水痘疫苗。

也就是说,已经患过水痘的儿童也不是水痘疫苗接种的禁忌症。但是考虑到患过水痘的儿童,将来几乎不会再得水痘,此时再接种水痘疫苗就没有必要了。因此可以明确回复这位网友,患过水痘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接种水痘疫苗,只是没有必要接种而已。

由这位网友的提问,阴医生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父母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其他人能否替儿童签字确认接种疫苗?

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45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也就是说,医护人员在给儿童接种水痘疫苗的时候,应当告知监护人接种注意事项,如已经得过水痘的儿童是没有必要再接种水痘疫苗的,并且以视频录像、签字、按指纹等方式将这一过程如实记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该儿童父母尚在,且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儿童父母是未成年儿童的监护人,其他人都不是监护人。在该儿童接种水痘疫苗的过程中,接种医护人员并未获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没有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指纹的相关记录。

法律做这样的规定有它的意义,如果接种医护人员询问监护人,该儿童既往是否患过水痘,监护人答已经患过,那么后续就不会有水痘疫苗再接种的情况发生。接种医护人员如果询问的是其他家属,其他家属对儿童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一定清楚,因此就会容易发生一些纠纷和麻烦了。

倘若此时,疫苗接种医护人员以儿童监护人未到现场为由,拒绝给该儿童接种疫苗,儿童家属是否能够理解并接受疫苗接种医护人员的行为,疫苗接种医护人员的行为又是否合情合理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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