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且办理了过户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否有效呢?

【情景案例】

赵某与李某结婚多年,生有一个儿子。妻子李某在十多年前已移民美国,赵某也曾去待过两年,但因生活不适应一直居住在国内。赵某也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均不同意。

2005年3月,赵某发生车祸,双腿骨折。朋友谢某为李某送饭、陪院,照顾得十分周到,李某非常感动。出院后,赵某与谢某开始同居生活。李某每年回国一次,但只同儿子、孙女一起吃饭,与赵某再无联系。2020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李某回国处理后事时,要求谢某从家中搬出,交回房屋。谢某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明确赵某将该套房屋的一半产权留给谢某。李某认为,这份遗嘱无效。

请问:谢某能获得赵某的遗产吗?

【杨律分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未征得配偶的同意,无权擅自处分。本案中,赵某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虽系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杨律提示与建议】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