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年休假是劳动者在满足法定休假条件后所享有的持续性休假,不允许用人单位私自剥夺。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我国不仅在《宪法》、《劳动法》中规定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务院专门在2008年颁布实施了更具落实意义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员工未休完的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一是和员工协商跨一个年度休假。但如果本来已经跨一年度了的,原则上不能再跨。二是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的年休假报酬为200%。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现实中劳动者合法年休假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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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问题,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单位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执行的是特殊仲裁时效,在职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离职的,从离职之日起算一年。主要依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既然这里称之为年休假工资,因此年休假工资理应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年休假工资虽然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称之为“工资报酬”,但是实质上年休假工资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报酬的本质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对价,而年休假工资并非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日工资应额外支付的200%部分并不是劳动者劳动的对价,其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一样,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是对劳动者未休年假的一种补偿性质的福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赔偿,故而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单位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执行一般仲裁时效,即从应当安排休年休假年度结束之次日起算一年。

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全国各地裁审机构的观点不一。有的省市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劳动报酬”,而有的省市认为不是“劳动报酬”,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山东等地均有判例。欢迎留言讨论,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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