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中国台湾艺人大牙(周宜霈)发文对艺人黑人(陈建州)提出指控,控诉对方曾于11年前在工作出差时对其实施性骚扰;对此,陈建州表示否认,并和妻子范玮琪提告大牙求偿100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33万),要求大牙在脸书登文道歉三天。
此时,出于“不想让大牙一个人”的考虑,另一位女艺人郭源元也决定站出来指控陈建州性骚扰,并对大牙表示支持,“我们都希望烂人踢到铁板,但都不敢成为那块铁板……当那块铁板太不容易了,当那块铁板太痛苦了,当那块铁板的每一位,让人钦佩、心疼、敬佩”。
截至目前,已有三位女性指控陈建州性骚扰。而据媒体今日报道,陈建州范玮琪起诉大牙案已完成分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和许多人想象中的“性骚扰高诬告率”正好相反,性骚扰案件以低申诉率、低胜诉率著称。
如中国台湾劳动部2022年的调查结论显示,在受到职场性骚扰的人群当中,只有20%左右的受害者提出了申诉。而根据一份2018年的《中国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遭遇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也只有不到30%选择向外求助。
成为“铁板”,需要面对的就是这样的现状:证据、环境、文化、舆论……摆在受害者面前的,是一条遍布荆棘的道路。
性骚扰为何难以指控?
“TA是自愿的”“我根本就没做啊”“只是开个玩笑而已”“不小心碰到了”……这些常见辩驳的背后,是一个非常核心的法律理念——举证。
在民事诉讼当中,大多数案件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证明性骚扰成立的责任全部都在原告身上。具体到《民法典》第1010条,原告必须证明以下要件:(1)存在“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客观行为;(2)违背受害人意愿。同时,若要赢得诉讼,原告提出的证据必须比被告方更占优势。
在法庭上,这可不是那么容易达成的。
根据《防治性骚扰法律与司法审判案例研究报告(2019-2021)》,和性骚扰认定有关的案件中,胜诉率不到三成。
《报告》指出,在许多性骚扰案件中,发生的环境处于封闭空间,隐蔽性和秘密性较强,或发生时间较为短暂,极难保留物理证据,因此只有受害者的陈述,法院几乎不会依此认定性骚扰。在有限的情况下,法院有时会结合被告的平时言行和证人证言、事后的沟通记录、在警局写下的保证书等材料认定,但单独的受害者陈述还是独木难支。
除了证据以外,时效也是另一个问题。《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一个性骚扰案件发生超过3年后,即便走上法庭,被告也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使实体权利失去法律保护。
台剧《她和她的她》中,演员吴慷仁饰演的角色在性骚扰女同事后,还贼喊捉贼,让大家以为女同事对其爱而不得,他是被不断骚扰的受害者。
法律之外,亲友的态度、文化的影响、支持与援助系统的缺乏、甚至当事人可能并不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等许多因素也都在阻碍受害者走上司法程序寻求公正,这一切都是造成性骚扰案件低告诉率的推手。
“性骚扰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在民事法律当中,举证责任是一种证明事实存在的规则。因为已经发生过的事实不会自动呈现在公众和法院面前,这就需要通过举证程序来证明。
那么,由谁来证明一个事情的发生,ta又要证明哪些内容呢?决定这个的就是举证责任。在普通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由提出主张的那个人(通常是原告)去承担。设置这个规则的原因是,证明一个事件“未发生”是非常困难的,会不合理增加被告的责任。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双方专业、资源、离有效证据的距离等不对等的情况下,让原告去举证会明显不公平。此时,法律就不再完全地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规则,而是让被告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比较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环境污染诉讼、医疗诉讼等诉讼类型当中,而且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检查日报2018年4月刊载的文章《处理性侵案件,不妨试试举证责任倒置》指出,如何恰当、公正地处理性侵犯案件,是法律的一个软肋,关键在于进行法律和司法程序制度的设计的完善。
我国司法实践目前仍然支持在性骚扰案件中维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规则,因为《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性骚扰侵权诉讼列为基本原则的例外。而在民间和学界,许多专家学者则呼吁在性骚扰侵权纠纷中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以缓解性骚扰举证难的问题。
一种主张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来证明性骚扰事件不曾发生;另一种主张则是希望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在原告提出了初步的可信证据后,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辩驳,若被告只是否认指控但提不出证据证明的,法院则推定性骚扰事实存在。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对一般性骚扰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国家仍是少数,比较常见的还是第二种,在原被告间实施举证责任转移。
在这种规则下,性骚扰受害者往往只需要证明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和对自身的损害,而被告则需要举证证明不是自己所为,或者行为并未违背受害人意愿。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往往规定在校园性骚扰或职场性骚扰当中,因为和一般的性骚扰相比,这两种性骚扰行为具有权力不平等特征,且更容易发生在封闭、隐蔽场所内,使受害人举证更加困难。
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国都采取了这种方式,以法国为例,职场性骚扰受害者只需要证明有性骚扰行为的发生,随后举证责任会转移到被告,被告需要证明这个行为并非出于性方面的考虑。
在法国,性骚扰是犯罪行为,可处2年监禁和3,000欧元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刑罚可加重至3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除了一般的性骚扰加害者,社会很多时候会忽略另一个性骚扰的责任人,即学校、企业等单位。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些单位如何履行法定的性骚扰防治义务还没有更细节的规定,尽管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做了一些义务列举,但尚处在纸面条文中,目前暂未付诸实践,其运作和成效尚需更多的实践检验。而在美、英、法等国家,雇主往往也适用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如果工作场合当中发生了性骚扰行为,雇主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性骚扰发生,否则雇主将为雇员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
2005上映的电影《决不让步》描述了美国矿场女工对钢铁公司提起集体诉讼,控告其未处理与保护女性员工免于性骚扰的故事。该电影 改编自1988年的一个真实案件,即美国首例性骚扰集体诉讼—— 简森诉埃弗利思铁矿公司案( Jenson v. Eveleth Taconite Co. ) ,最终钢铁公司于1998年底与原告达成和解, 赔偿 15名女工350万元美元。对雇主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整个性骚扰防治体系中需要得到关注和重视,这有利于倒逼校园、企业建立合理有效的性骚扰申诉机制、形成性别平等的工作环境。
在最近中国台湾席卷各界的反性骚扰风潮当中,许多受害者都谈到,在面对创痛和伤害时,自己没有感到被很好地“接住”,仍然要面对来自机制不健全的无力感和舆论的二次伤害。
如何让性骚扰受害人能被“接住”,是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要面对的问题,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固然能够缓解性骚扰受害者的举证困境,但若缺失了其他系统性的支持,也只有孤掌难鸣。
性骚扰防治是集性骚扰的申诉查证、性别平等教育、社会文化宣导、专门性骚扰规制法律(校园性骚扰和职场性骚扰)等一体的大型社会工程,亦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
而这一切工程铺开的前提,是社会要能看到性骚扰受害者的困境与痛苦,去承认性骚扰的问题存在。
我国性骚扰防治的法律系统仍然有大量空缺需要完善,在空缺灰色的无规则地带,一个个受害者仍然缺乏社会系统资源的支持,只能选择隐忍、私了或道德控诉。而法律系统的完善仅仅是其中一步。要取得对性骚扰问题的社会共识,让受害者感到被更好地支持,还需要性同意理念的普及、性别平等教育的实施,性犯罪受害者支持中心的建设等等……
这一切,都需要持续的行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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