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没有在朋友圈更新后续,倒不是因为我在检察院中暑晕倒了,而是我在家躺平睡觉了。一来连日奔波太累,二来办案也耗尽了我几乎所有的精力。

从检察院出来我是满怀喜悦的心情,因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我反映的四个问题向看守所进行了核实,并一一予以回应,同时满足了我提出的全部四个要求。两位检察官还给我做了告知笔录。笔录中说案件涉M,我对此提出严重异议,我要求加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涉M,没有任何人通知律师本案涉M,本案已经经过法院公开审理,欺骗检察官说本案涉M的人唯一要保守的秘密就是个别警察在侦办本案过程中存在涉嫌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严重侵犯女性合法权益,严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这个秘密。”检察官也都如实记录在笔录之中。最后检察官还告知了我监督电话,并表示如果以后发现还有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可以直接联系检察官进行依法监督。整个过程短暂,严肃有余,但活泼不足。走之前,我向两位检察官表示了歉意,之前沟通之中本人确实存在一些情绪。这种情绪是一般人无法体会到的,就好像一个人底裤被人扒了般难受。同样都有国家办法的证书——一个是警察证,一个是律师证,但是持一个证的人告诉持另一个证的人,我就是违法了,你能拿我怎么办,你什么都干不了。这个案件从侦查阶段会见就受限,我们一直在控告,但是几乎没有任何反馈。明明是他人违法,但是守法的人受气。违法的成本过低,维权的成本太高,是导致目前公平、正义感受度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此次检察院之行可以说这是一场维权的全胜,这也预示着这个代号为“国家最强侦查力量”的案件,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块已经被推倒。但是作为辩护人,我们对案件,对自身都有很清楚的认识,这只是一场维权的胜利,要取得最后结果的胜利,道阻且长。

喜了不到一个小时,在回家的路上,另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家属给我消息,告诉我案件维持原判了。我们是在二审时接受家属委托介入这个案件。介入案件后,通过阅卷和会见,我们发现这个案件存在调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当事人的情形。一审辩护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审法院两次发函给检察院,要求调取相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很遗憾,当事人没有等来同步录音录像,而是等来十一年半的刑期。二审我们也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涉嫌刑讯逼供的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案件调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一审法院已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职务犯罪案件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甚至在留置点的每一个角落都有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启动了排非程序而调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拒不移送相关同步录音录像,那么可能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讯问笔录及刑讯逼供之后的讯问笔录都属于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而不能成为定案依据。二审中,上诉人对一审非法证据排除过程和结果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应当对排非过程和结果进行进行审查。而二审要对一审排非过程和结果进行进行审查,就意味着必须开庭审理,因为只有通过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质证,相关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才能得出最终的排非结果。还有一种选择,就是不开庭,因原审存在重大程序问题,直接发回重审。何况,这个案件还存在公诉人和审判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问题。公诉人和审判长都是当地纪委委员,而本案的监委调查组组长既是当地纪委副书记,也是当地监委副主任,是一审公诉人和审判长的纪委领导。单这个严重的程序问题,就足以让案件发回重审。初期,我们对案件二审发回重审还是很有信心,因为这个案件几乎没有给二审法官维持原判的法律支持和裁判空间。在第一次去中院与本案的审判长——刑庭庭长沟通时也很顺利。庭长接待了我们,让两位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也做了笔录。与其他二审案件,辩护人连审判长都见不到的情形相比,让我们感觉本案的法官是可以沟通的,是愿意倾听辩护人意见的。但是,之后我打电话与庭长沟通,庭长也会接电话,但是听我说了几点意见,就迫不及待地问家属向上级纪委监委控告后有收到纪委监委反馈吗?几乎每次沟通,庭长问的只有这句话。此时,我就隐约有种不好的感觉,因为这位法官似乎从来不讲法理,只在乎上级纪委监委的回复。似乎这位刑庭庭长已经脱离了法官体系,直接受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这是一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但是,他的做法又让你找不出毛病。你要求法官当面听取辩护意见,他同意,你打电话,他也接,你邮寄材料,他也收,但是就是什么都没听进去,只想知道上级纪委监委的意见。如果上级纪委监委启动了对本案调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程序,他就敢发回重审,如果上级纪委监委只是受理了控告材料,没有任何反馈,他就打算维持原判。事后想来,这样的法官才最可怕,因为连申请回避的理由都不给你。虽然最后我申请庭长回避,但是申请提出没多久后,合议庭就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了。

以我们过往的办案经验,一些案件之所以会出现与当事人预期较大的结果,往往因为案件本身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法官对结果的选择余地较大。而优秀的辩护人,就是通过辩护能把这种自由裁量空间和法律选择空间压缩到最小,从而对案件结果可控(不是承诺案件结果)。所以,我认为律师与律师是有很大差距的,一个优秀的律师是可以对一个案件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当然我也认可一个案件要取得好的结果,也需要有优秀的法官。但是这个案件让我感觉到当事人遇到一个优秀法官是多么幸运,多么重要。在同省的省会,我们也做过一个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办理的案件,在这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纪委监委的调查人员也威胁要抓该法院的刑庭庭长,但是审判长是该省高院挂职锻炼的法官,为人正直,案件又正好是庭审直播,加之律师在庭上全力辩护,最后这个案件最重的罪名被宣告无罪,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结果。但是本案的当事人似乎没这么好的运气,我甚至怀疑这位刑庭庭长是不是有什么把柄被当地纪委监委抓住了,因为自始至终都没有和辩护人讨论过一丁点儿法律问题。对这么一个没有一丁点儿维持原判空间的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我始终觉得这位刑庭庭长的胆子太大。

今天我们播下恶种,明天我们就会吞下苦果,被恶果反噬。

杨晨律师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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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擅长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