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 语
现在很多父母在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的时候,常有登记房产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并把子女的配偶排除在外的目的。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父母虽然全额出资,但当子女出现离婚纠纷时自己用血汗钱购置的房产却遭到对方的分割。那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房产是个人财产吗?如何才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呢?笔者用处理过的案件分析一下上述问题。
二、基本案情
A女士与B先生于2020年9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双方没有生育儿女,所以当时仅处理了离婚诉求,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0月B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A女士,要求法院认定A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依法分割。
一审时,A女士主张其名下房产,无论是首期款还是月供款均由其母亲出资购买,该房产均应属于A女士的个人财产。A女士提供B先生、A女士及其母亲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资料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以A女士及其母亲“形成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及“支付款项与按揭贷款具有高度盖然性”等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涉案房产为A女士的个人财产,驳回B先生的诉讼请求。B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时,B先生提供了很多转账至A女士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自己有出资参与购房。二审法院认为,A女士母亲从自己账户提取的现金与存入A女士账户购房的首付款不符,而且A女士还贷款项的来源多种多样,也无法证明全部出资均来自于其母亲,A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母亲全额出资购房登记于A女士名下以赠与A女士个人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不予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归A女士,A女士需要向B先生支付较大数额的补偿款。
三、律师分析
(一)为什么案例中一审与二审判决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指的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如仅存在父母部分出资的,则部分出资的一方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
案例中A女士及其母亲与B先生之间账目往来混乱,存在部分付款是由A女士和B先生先行支付,A女士母亲后补资金,以及出资款既有现金又有转账,很多笔收付金额不相符的情形,让法院根本无法找到明确的证据证明全部购房出资均来自A女士的母亲,A女士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既然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即便该房屋虽登记在A女士名下,但依据婚姻法律所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或双方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二审法院判定A女士名下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妥。
(二)父母出资的房产如何才能被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已不适用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了。而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即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的原则处理。
据此,为解决上述父母疑难,笔者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在购房时父母使用书面协议,明确跟孩子及其配偶约定,该房产是父母全额出资登记于孩子名下并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除书面协议外,也可以采取微信、短信等文字或者语音等便于取证的方式,让孩子的配偶明确回复“知悉并同意”等字样,固定各方意思表示。同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备孩子出现离婚纠纷时可以充分举证。
(2)让孩子自己跟配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特别是有类似于案例中的出资情形,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可防范于未然。
(3)若无法签订协议,或者没有留存约定的证据,父母出资时应尽量使支付路径单一、明确,尽量采用转账方式收付资金,避免现金方支付,应做到收付款跟首付款或月供款对应相符,切勿采用先付后补等资金来源不明确的方式,避免使用孩子配偶的账户支付房款,以便证明父母全额出资登记于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目的仅为代持等其他诉讼思路。
四、结语
上述方式虽然看似有伤孩子的夫妻感情,但只要耐心沟通,做好各方的思想工作,实则对往后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家庭和谐以及预防“白眼狼”均是非常有益的。同时,无论是父母,还是孩子都应该未雨绸缪,尽早咨询律师,给婚姻、家庭幸福设置一个更确定、更有保障的防火墙。
本文作者1:
于兴铭 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和遗产纠纷、家庭财富传承、公司法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本文作者2:
李宇博 律师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重大疑难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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