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辽中,一男子柳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谭女士,后来两人登记结婚。不久后,柳某发现妻子谭女士手机上一名未备注的男性好友(即下文赵某),于是,柳某便产生怀疑。
随后柳某便胁迫谭女士与对方约会,并威胁如果不赴约就意味着二人仍有不正当的联系。之后,柳某还联系了几名朋友前往约定地点。
当赵某带着朋友乘坐车辆抵达约定地点。之后,柳某情绪十分激动,然后持事先准备好,藏在衣兜里的水果刀对赵某进行攻击,赵某之后受伤,之后便立马乘坐朋友车辆逃离。
双方在激烈的争斗过程中,柳某因扭伤脚被迫前往当地医院就诊,正巧遇到了同样正在就诊的赵某。
随后,双方再次爆发冲突,柳某随后从车后备箱拿出砍刀,对赵某进行殴打。后经医院鉴定,赵某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以及轻微伤。
事发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不久后,柳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柳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共计16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赵某的谅解。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咨询】
1、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换言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对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行,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如果故意伤害罪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犯罪行为的主体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被害人重伤一处和轻伤二处,柳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2、柳某在量刑上如何处理?
检方指控柳某涉嫌犯罪,存在以下情节:
第一,柳某存在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换言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可以认定为自首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在犯罪较轻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柳某存在谅解被害人谅解的情节。
依照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换言之,如果犯罪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这是为了鼓励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积极行动进行赔偿和和解。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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