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7月24日重庆讯(记者卓尔图雅报道)世事茫茫,光阴有限,算来何必奔忙?人生碌碌,竞短论长,却不道荣枯有数,得失难量。此文出自沈复《浮生六记》,意为看淡人生,莫论长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就有许多事是无法看淡的,不去计较也是不行的!

记者今天要给大家讲诉的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年过花甲拄着双拐的老人,却因为一块耕地的使用权问题与人发生争执,竟然发展到将他人“打”成轻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监视居住,8月18日被执行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对方69463.69 元,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3个多月后移送涪陵监狱10余天,居然“离奇”死亡,家属没有收到一纸“死亡证明”,也不知道死亡原因,就连2015年8月25日的《判决书》,家属也是7年后的2022年8月才收到……

一块耕地害得户主又赔钱又坐牢又丧命——可谓是家破人亡!血的教训!

探其原因,虽然双方都比较冲动,但如果与官方“勾结”,就会将小事酿成大祸——一个拄着双拐的人能将人“打成”什么程度?医生诊断不出来是新伤还是老伤?法院的“判决”是否“正常”? 刑拘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羁押3个多月是怎么死亡的?“死亡证明”“验尸报告”总应该给家属一份吧?——一个人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走了”,却留下了诸多“疑点”“漏洞”“瑕疵”“失误”,完全就是人为的 “官官相护”,故意“制造”的假案?而让死者家属实在难以接受,造成越级上访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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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冉启明、张世珍争议地,小地名“小垭口”

【土地置换】“随意”填写《土地证》留“隐患”

据了解,冉启明与张世珍同为彭水县保家镇大河坝村8组的村民,为了耕种方便,冉启明(生于1949年5月)用位于小地名“小垭口”的土地与张世珍(生于1954年12月)的一块土地进行了调换。当时口头协议说好的一块土地换一块,后来又说如果被公路占用就相互返还,土地互换后几年就开始修公路,本应相互返还,但朱连波之母张世珍强行占取冉启明农户的土地,致使冉启明无法耕种。后来找村支部书记潭召福来解决,潭召福解决不下来,叫双方采取赌咒发誓的方式解决争议,谭召福写好了依据,叫冉启明盖手印,之后张世珍不赌咒发誓就走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说好,后边的《土地证》是谭召福“随便”填写的(据了解,换证时,全县各乡村都是如此,根本就没有实地核实),冉启明农户并不知晓,是在诉讼过程中才知晓朱连波农户的“公路边”、“走马岭”两块土地有《土地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982年,保家镇大河坝村八组在调整补划土地时,将何应国农户退出的“打元堡”的土地划给冉启明农户承包经营。冉启明农户为方便耕种,便口头约定用其“公路边”的土地与朱连波农户承包的“打元堡”的土地进行互换。1986年左右,因扩建公路占用了“公路边”部分土地,导致“公路边”土地的利用价值降低,朱连波的母亲张世珍便找冉启明,冉启明将其承包的“走马岭”的一分地指给朱连波农户耕种至今。冉启明农户认为“走马岭”的土地指给朱连波农户耕办后,“公路边”的土地就应该归还给冉启明农户,冉启明没有想到的是:该土地在更换《土地证》时,被村支部书记谭召福擅自填写给了朱连波农户。

张银花说:此案完全就是村支部书记谭召福从中作梗,与朱连波相互勾结,私自将争议地填写给朱连波的《土地证》上,并指使村妇女主任罗德淑等人作假证,出示假证据,间接导致冉启明被刑拘而死亡。谭召福在我村领导位置上已经十多二十年了,可以说是独霸乡里,一手遮天!多少村民是敢怒而不敢言,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的事数不胜数,敬请纪检部门到村里调查,让谭召福这样害人的“硕鼠”,早日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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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监视居住决定书

【矛盾激化】双方“互不相让”引来“祸端”

彭水法院《判决书》称:2015年1月29日11时许,冉启明与其妻子张银花经过小地名“小垭口”时,看见张世珍的大儿子朱连波、大儿媳陶成燕等人在争议地里挖堡坎,遂上前阻止,进而发生争吵、抓扯,双方被分开之后,冉启明夫妻又在公路上与张世珍、陶成燕、张世珍的小儿媳颜海燕发生争吵,双方在对骂的过程中,颜海燕的手碰到了冉启明的面部,冉启明遂用拐杖击打颜海燕、陶成燕、张世珍。在抓扯过程中,冉启明将张世珍推下约两米高的公路。

随后,被送往彭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出院诊断为:1、胸12腰椎体爆裂性压缩性骨折;2、胸10、腰2、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3、胸10-腰3硬脊膜外血肿;4、双侧第5、6、7肋骨骨折:5、脊髓损伤;6、闭合性胸部损伤。原告人受伤三个月后,经鉴定,张世珍腰部伤残程度为九级,胸部伤残程度为十级。请求判令:1、追究冉启明的刑事责任;2、冉启明赔偿张世珍的医疗费人民币5203969元(以下币种同)、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34994.4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1614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06058.09元。

张银花称:就在发生纠纷的前几天,冉启明刚刚被他人的摩托车撞伤,走路都是拄着双拐,还怎么打人?张世珍是在争吵过程中,自己不小心崴了一下,当时还趴在公路边一会才慢慢掉下去的,那个时候冉启明人已经在公路下面,张世珍在2米高的公路上,冉启明与张世珍距离3米多远,完全就是“某些人”故意栽赃陷害!利用假证据让冉启明达到判刑的目的!而《判决书》显示的证据作证的人都是张世珍的儿子、儿媳、侄儿等沾亲带骨的亲戚,这样的证词、证言,是不应该成为法庭上左右案情的关键证据的!

后来在法院,冉启明、张银花等人看到了张世珍的侄儿照的录像,只看到几十个人在争吵、劝架等画面,根本就看不到冉启明推张世珍的画面,因为张世珍摔倒的时候,冉启明在堡坎下面。在法庭上,冉启明、张银花多次声明没有推张世珍下堡坎,是她自己不小心掉下去的!但法官不让冉启明、张银花说话,被告方又没有请律师,整个案子任由原告律师、公诉人与法官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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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拘留通知书

【落井下石】法院在判决中“明显”存在“偏袒”

法院认为:冉启明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其没有将张世珍推下公路坎,是张世珍自己掉下的公路坎的辩解意见。经查,冉启明在彭水县保家镇大河坝村8组小地名“小垭口”将张世珍推下公路的事实有证人朱连波、陶成燕、冉茂淑、王野、王杰、王仕会、栾远顺、罗德淑的证人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摄像视频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故,对于冉启明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冉启明提出张世珍的伤是自己以前摘李子摔倒而产生,其受伤的费用不应由冉启明赔偿的辩解意见。经查,张世珍于2014年5月28日被摔伤的部位是: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 腰 4 椎体压缩性爆裂性骨折,3. 腰 2 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而张世珍于2015年1月29日被摔伤的部位是:1.胸 12椎体爆裂性压缩性骨折,2. 胸10、腰2、腰 3 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3.胸10-腰3硬脊膜外血肿,4.双侧血胸,5.双侧第5、6、7肋骨骨折。张世珍两次摔伤受伤的部位不同,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第1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启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即2015年8月18 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二、由被告人冉启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世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共计69463.69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张银花介绍说: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我没有为冉启明请律师为其辩护。法庭上,法官也不让张银花等亲人说话,而任由对方律师,以及公诉人,法官“随意”在庭上进行辩护、裁决。之后,因张银花没有文化,是文盲,法院连《判决书》都没有给她一份,她也不懂得讨要,经过好心人的提醒,好不容易才领到一份(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35号《彭水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此时距离她丈夫去世已经七年了。

张银花说:2015年7月20日法院下发传票,23日开庭,25日(2015)彭法刑初字第00135号《彭水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就出来了,可法院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一直没有给冉启明家属邮件一份。张银花说:我根本就不知道这次庭审,根本就没有去出庭,这个《判决书》是否存在“猫腻”?肯定是法院知道这个《判决书》见不得光,怕我不停地上访维权,才不敢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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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上图:2015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年8月家属才得到

【天理难容】谁应该为冉启明的死亡“负责”

2015年5月25日,冉启明在重庆北站被民警抓获;5月27日押于彭水看守所;5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释放,原因是彭水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6月18日,彭水检察院《起诉书》又建议量刑一至二年;7月23日,对冉启明故意伤害开庭审理(冉启明家属不知道这次庭审,也没有接到《判决书》);8月18日,彭水法院决定对冉启明逮捕;11月10日,冉启明被送往涪陵监狱,10天后竟然“离奇”死亡……

针对此案,冉启明家里人认为:从案件发生,到派出所取证,到法院审理,再到关押三个多月就死亡,都存在诸多疑点——冉启明没有推张世珍,被一翻“操作”之后,认定为冉启明推了张世珍下堡坎。随后,冉启明被抓了之后,检察院认为不构成量刑标准,又把他放了,定为监视居住;对方走了一通“关系”之后,冉启明又被逮捕。冉启明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家属去看望,问他被打没有?冉启明看又一眼身边的民警,什么也不敢说,只见他浑身发抖……

后来,家属接到电话到涪陵去看望冉启明的时候,是在医院,冉启明就已经说不出话了,椅子下面还放着手铐、脚镣,一看就是一直戴着的;一个快死的人了,而且还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又不是死刑犯,何需如此?张银花说:冉启明是好好的人“进去”的,现在被“折磨”成这样,都要断气了,我不管,我要一个健康的人,我才接他回去。

没有过两天,张银花又接到电话,说冉启明已经死了。冉启明的儿子与司法局的人一起去接的,人早已死亡,医院用救护车插着氧气管送回了保家。彭水看守所、涪陵监狱,就像死了一只蚂蚁一样,没有给出任何一个说法,冉启明家属没有接到一纸《死亡证明》,没有一份《验尸报告》,也没有涪陵医院的《诊断书》,一个人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了……

文章写到这里,就不想再写什么了,也不想再说什么了……让读者自己去评判冉启明的死是怎么造成的?到底是谁应该为一个公民的死亡负责?

构建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早已经出台,可他不是鼓舞人心的战斗口号,而是执政党的行动纲领;不是乌托帮式的“和稀泥”,而是对和谐社会发展的“绊脚石”的强力清除!那么前述所发生的冉启明非正常死亡事件,当地政法部门是不是应该给一个说法?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让张银花结束那无休无止地上访投诉!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但是,重庆彭水冉启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说明我们离和谐社会这个美好的愿望还是有一定距离的。根据当地农民的反映,案件并不复杂,但却折射出我们的一些官员并没有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和谐万事兴。全国人民都希望地方政府能深刻理解、全面贯彻中央精神,能早日实现真正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但是,对于冉启明来说,已经是等不到那一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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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信访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