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赵荣烈律师关于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在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中,有一个十分关键的点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如果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这一年的时间是比较紧迫的,因此劳动者要及时行动,以免错失申请仲裁的时机。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的恶意逃避劳动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总之,在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中,劳动合同的订立是至关重要的。劳动者要及时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履行合同的约定,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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