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凌晨2时13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辖区新昌路清远街路口附近巡逻,在对一辆小型轿车检查时,车内有酒味飘出。民警对驾驶人马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发现其涉嫌醉驾,遂带马某某到区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结果为133.1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马某某交代,自己在30日半夜23时与朋友聚餐喝酒,一直喝到31日凌晨两点。马某某说,这么晚了交警也应该休息,所以就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不想却遇到了交警,而且自己还被查出醉驾,真是追悔莫及。
清河门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马某某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由于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交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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