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强调又强调,但又是一场令人叹息的意外事故发生,又那么一条生命又丧失在疏忽大意之下……
今日,徐州警情通报,2023年8月2日19时10分许,马某男(女,41岁,泉山区人)驾驶小型轿车,在泉山区苏堤南路与湖北路交叉口处,与4辆途经该路口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5人受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4人无生命危险。目前,马某男已被警方控制,初步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故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初步排除了女子马某男酒驾毒驾嫌疑,那很大概率是由行车疏忽大意的原因造成此场悲剧的发生。
先不论肇事者主观恶意如何,既存事实马女士是很难逃脱肇事责任了。
违反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满足:
(1)交通肇事人主观上为过失,要么疏忽大意,要么过于自信,如果是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2)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如无证驾驶、超速、严重超载、酒驾、毒驾、疲劳驾驶、明知机动车辆安全装置不全而驾驶等;
(3)违反交通法规和撞死人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认定,一般追尾、变更车道、倒车、溜后、逆向行驶、右侧超车、冲红灯、禁止掉头而掉头等驾驶行为均会认定为负全部责任。
最终定罪量刑,要看人是当场还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1)如果人是当场撞死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第1款,撞死1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133条第2款,撞死2人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如果人是被撞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该种情形下,受害者当场并没有死,而是肇事者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受害者因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133条第3款,将会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事故现场具体情况我们还不得而知,马女士最后是否定罪量刑、怎样定罪量刑还要根据最终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一步作出判断。
安全无小事,行车须谨慎。事故中受伤的人,会是家中的顶梁柱,会是家庭的掌中宝,会是社会的中流砥柱……遵守交通秩序,就是守护社会的万盏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