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21时45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细河大队民警在辖区海州街东风路附近对一辆辽JR****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马某某身上有酒气,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提示马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测,结果为162.3mg/100ml,马某某被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马某某当日18时与朋友在饭店喝酒。结束后,马某某知道自己喝酒了不能开车,便从附近扫了一个共享单车骑行回家。走到半路,突然想到车上还有明天上班必须要用的物品,于是又折返到自己车的位置,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细河大队给予马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由于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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