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入职登记表是员工档案的组成部分,由企业保存,员工并不持有。

在内容上,劳动合同涵盖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内容,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均具有约束力。

而入职登记表只是登记表格,并不包含这些内容,仅用于记录员工的个人信息、入职时间等基本情况,其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明确,无法起到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因此,入职登记表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企业应该在入职登记表之外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

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经过考核后,希望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并被劳动者收到,就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要受到这份要约的约束。

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的结果,一旦签订就必须全面履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录用员工时,用人单位不可以录用通知书代替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