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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具有显著的直观性,往往能直观地证明全部或部分案件事实,因此,视听资料对证明案件事实和认定案情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剪辑合成、P图、AI等技术越来越成熟,视听资料也更容易被伪造、添加、删减、编辑,从而丧失客观真实性。因此,视听资料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影胶片等载体上存储或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

1.科学技术性

视听资料是科学技术发展到较高水平的产物,其制作、收集、审查、鉴定、运用都离不开科技设备,相对于其他证据形式具有更高的技术性。

2.直观性

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声音或影像,对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进行全程记录。通过视听资料,能够更全面、更好地直接了解案件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达、法律事实的发生、案件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动态地反映案件事实。

3.稳定性

视听资料不会随时间和空间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无论外界发生何种变化,视听资料内的信息、参数等数据不会发生变化,始终保持原有的稳定特性。

4.易变性

视听资料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亦可通过技术手段变更。如前所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剪辑、拼接、合成、P图等技术也在发展,对视听资料伪造、篡改并非难事,篡改后的视听资料,非经技术手段鉴定,更是难以识别真伪。

三、审查内容

1.来源是否合法

侦査机关通过专用视频监控系统收集的视听资料,以及向有关机构和人员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均应当说明视听资料的来源。

对于采取技术侦査措施和搜査、扣押等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审批文件。

对于向有关机构和私人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提供调取证据的法律文书,并由有关机构和人员签名、盖章。

2.制作过程是否规范

视听资料具有易变性的特点,易伪造、篡改,因此需要特别注意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审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视听资料的原始设备性能和工作状态,设备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是否取得认证认可等,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强,前提是必须有可靠性强的仪器设备。

(2)有无制作过程的说明,笔录中是否载明制作人员或持有人的身份,制作时间、地点、条件和制作方法,以及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视听资料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3)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提取视频资料的过程,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3.是否为原件

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未强制规定视听资料必须提交原件,只规定视听资料如果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4.与案件有无关联

主要审查该证据材料的存在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关联性大小,是否因案件事实的发生而形成。由于视听资料是以其所记载或反映的声音、图像、数据或其他信息发挥证明作用的,设备性能也许会因一些客观原因,视听资料所记录的信息可能会并不充分,如图像分辨率低、没有声音、仅拍摄部分行为或者呈现局部图像等,故应当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视听资料前后所反映的内容是否连贯,是否具有一定的逻辑性。

发现可疑之处,应进一步核实,反复探究视听资料中的内容和细节,这有助于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关联性存疑的视听资料,则需要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认定。

四、认定

1.真伪不明的排除。证据无法保证真实性的,应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视听资料具有易变性的特点,易伪造、篡改,故无法排除伪造、篡改等影响真实性的视听资料,其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2.证据瑕疵的排除。证据不仅要真实,也要合法。收集程序有瑕疵,如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视听资料同样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视听资料的鉴定

《刑诉解释》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笔者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往期文章中有过相关论述,故不再赘述。但笔者特别需要强调一点,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六、结语

鉴于视听资料的特点以及其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控、辩、审三方均应当对视听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坚持正确应用法律,敢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以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司法案件公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发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第一百零九条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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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鸣律师

张一鸣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

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

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解决、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与清算等。

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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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阳(实习律师)

刘春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寄语:竭尽全力,捍卫法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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