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0时08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辖区新区路清河西大街巡逻时,对一小型轿车驾驶人邱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46mg/100ml。邱某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邱某介绍,自己常年在外地打工,这次回家朋友请他聚餐。聚餐过程中喝了酒,酒后没有多想就驾车回家,途中遇到交警……面对交警关于酒驾危害性的警示教育,邱某非常后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幸亏酒驾过程中交警拦停,才没有酿成大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邱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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