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22时43分左右,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辖区新平路清远街路段巡逻执勤,检查辽JXN***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某时,发现他涉嫌醉驾。最后经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65mg/100ml,张某某确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清河门大队给予张某某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由于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已被移交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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