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诉讼要点及效力认定

文 | 马亚轩律师

拆迁补偿协议,或其他与zf签订具有管理性质的协议,均属行政协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提起行政诉讼,很多律师同行当合同纠纷去民事立案,是不对滴。

按照规定,当事人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凡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四,嘉应公司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将厂房出租给老周使用,拆迁时,老周直接与征收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工贸公司得知后,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安置补偿协议,获得胜诉。

这里的嘉应公司虽不是协议双方,但因协议损害其利益,因此,其获得起诉主体资格。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诉讼请求可以写成:

一、请求判决撤销zf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对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依照行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最长一年。

二、请求判决zf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按行诉法的规定,行政协议存在签订主体不具有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确认无效。

法院也可以适用民法规定确认无效,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等。

四、请求判决zf依法或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撤销行政协议事由有: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判决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实践中,常有同住家属未经许可或伪造授权代签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当事人追认的,构成无权代理,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即代签字的拆迁补偿协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仍然有权向征收方,另行主张自己应得的补偿利益份额。

注意,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与合同无效是两码事,当事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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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的起诉期间和诉讼时效,同时涉及行诉法和民诉法。

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没有时效限制。

按《最高院关于适用行诉法的解释》第94条,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协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法院审查认为行政协议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协议但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请的,判决驳回诉请。

第162条规定,当事人对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协议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立案。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得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协议即无效行政协议,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对15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行政协议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二、撤销行政协议有时效限制。

为避免出现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请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原告一方应当对被诉行政协议属于无效情形举证,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进行否定。

法院应当对行政协议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认为行政协议属于无效情形的,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认为行政协议不属于无效情形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

经释明,原告变更请求撤销行政协议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审查是否符合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规定,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请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立即消灭。

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行政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