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囊妙计:不还钱,如何移出失信名单

文 | 马亚轩律师

经济不景气,很多人还不上钱,被法院列入老赖名单,生活雪上加霜,也有朋友,实际不差人家钱,但因掉入陷阱被起诉,最后被列入黑名单,那叫一个冤。

目前社会上失信人群那叫一个庞大,有没有一种办法,既不还钱,也能走出法院失信名单嘞。

有滴,跟天,我们就港诉朋友们一个锦囊妙计

拆开锦囊之前,我们先梳理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法律制度。

根据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六种情形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或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从规定来看,绝不是只要不还钱,就必须列入失信,法律打击的是有钱不还,不配合法院如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

像那种确实没钱,没有恶意逃债,积极配合法院的,即便还不上钱,也是不能列入失信的。

除第一种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没有期限外,其他情形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为2年,但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3年。

正常情况,只要期限届满,3个工作日内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如何进失信名单?

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法院也有权主动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写明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

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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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失信名单,什么情形下能出来?

以下七种情形,除非有纳入期限,否则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

已履行判决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的;

终本后,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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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移出黑名单的途径是不少,但不出钱且能实操的只有第四项,因为终本很容易,执行线索发现很困难。

按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第九条:终本五年内,法院应每6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只要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就OK。

理论上,执行终本+12个月,就可以申请法院移出失信名单。

被法院移出名单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记录也会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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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纳入失信名单有两种情形:

第一,法院把本来不符合列入条件的被执行人列入。

实践中,很多法院只要不还钱,就一律列入失信,这种情况细扣其实是不合法的。

第二,永久性打入老赖名单,期限届满或满足条件也不给移出。

按法律,黑名单其实并不是永久的,而是有期限,且法律规定七种可以移出的情形,我们可以酌情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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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囊妙计已经打开一半了,另一半是如何行动,咱们接着看。

根据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当事人有权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法院应当自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3个工作日内纠正,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当事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作出决定驳回。纠正及驳回的决定,均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因此,针对不同情况,当事人应按法定程序,向法院递交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