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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平等人“涉黑”案二审在洛阳中院开庭审理。
在本次二审前,庭前会议时间跨度超过整整三个月,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交锋,法庭甚至对部分辩护人进行了警告和训诫。
2024年9月20日上午9点,辩方律师发现法庭内部安装了信号屏蔽器,于是向法庭提出异议,双方就这样僵持了一个多小时,随后休庭。
休庭后,律师曾武前往律师休息区,这时他发现休息区也没有信号,原来休息区和卫生间都被安装了信号屏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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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武决定去关掉屏蔽器。
关闭第一台时很顺利,但第二台屏蔽器位置有些高,曾武只得踩在休息区的红色沙发上,试图关闭它。第一次踩上去时,还是没能碰到。
这时,另一名律师的助理小姬提出,“可以用手机顶着关”。曾武照做了,他第二次站到沙发上时,用手机触碰开关。碰了一下,设备掉了下来,连接设备的线也断了。
曾武把掉下来的屏蔽器放在墙边,很快就去继续开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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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下午6点,首日庭审结束后,曾武刚走出审判庭,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的警察就找到他,给了他一张传唤证,称其涉嫌“故意损毁财物”。
曾武说,“9月21日凌晨5点多,警方告诉我,将对我作出拟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这个时候案由变成了‘扰乱单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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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网上流传着一份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2024年9月20日10时07分左右,律师曾武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龙区香山路与金城寨街交叉口东北角)三楼律师休息区内,因不满休息区没有手机通讯信号,采取爬窗台、踩沙发的方式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的信号屏蔽器关闭,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决定对曾武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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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评价这份处罚决定书。
作为行政法律师,我关注的是本案的诉权告示部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单说来,如果该案有二审,二审的法院应当就是洛阳中级人民法院。
这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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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在这份处罚决定书中,5个W1个H都与洛阳中院有关。
Who(谁):是在法院开庭的辩护律师。
What(什么):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的信号屏蔽器关闭,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When(何时):2024年9月20日10时07分左右。
Where(哪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Why(为什么):因不满休息区没有手机通讯信号
How(如何):对曾武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五日。
也就是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的信号屏蔽器关闭,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这是不是妥妥与洛阳中院有关?
更有意思的是,该案的报警人是洛阳中院诉讼服务中心。报警理由是:称曾武故意损害该中心采购的设备。
洛阳中院成了本案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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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到,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设立司法机关整体回避制度,导致出现了一幕:
未来的洛阳中院行政庭,曾武案开庭时:
1、本案的审理法官是洛阳中院行政庭法官;
2、本案的被害人是洛阳中院;
3、本案的证人是洛阳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4、本案的起因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休息室设置的信号屏蔽器
5、本案的处罚原因是扰乱洛阳中级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你说这个案件怎么审?
这说明该行政处罚的救济权利告知还是做得商榷。
就我之见,无论如何,应当由洛阳以外的法院来管辖可涉及一些。
当然,这涉及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制度,这是公安机关没法决定的。
我当然不是说处罚正确与否,我只是想继续贩卖王学堂的“司法机关的整体回避”理论。
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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