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陕西咸阳9月6日讯,自从接手吕天豹案后,记者连续以《陕西咸阳一起“套路贷”纠纷为何被警方与法院“做成”刑事案?》、《陕西咸阳:吕天豹“蒙冤”一案曝光后二审是否会“柳暗花明”》、《陕西咸阳:吕天豹案是否会得到“平反昭雪”》、《 陕西咸阳:“套路贷”纠纷被公检法“做成”刑事案后为何不被“追责”》、《陕西咸阳执法部门被“优秀企业家”热点爆料》等文章发到网上,引起了全社会极大的反响。

可是,咸阳市司法部门在媒体多次曝光的压力下,咸阳中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先后两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完全就好像是在与受害人“玩”司法“马拉松游戏”,既然中院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立即宣判吕天豹无罪,并归还被扣押的受害人的所有财产!赔偿吕天豹的精神、名誉、财产等损失!

然而,一审法院仍然在与受害人进行无休止的“司法较量”,一个简单明了的案子,一个上级法院都认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案子,有必要多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却不给一个明确的结果吗?法院承认错判,还受害人吕天豹一个公道,就有那么难吗?记者对此也感到难以理解,只得对此案进行继续跟踪报道,直到吕天豹的案件得到彻底解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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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概念】“套路贷”受害人岂能认定为“职务侵占”

吕天豹辩护人认为,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没有职务关系,指控吕天豹犯职务侵占罪不成立,吕天豹职务侵占罪主体不适格,吕天豹无罪。

他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窃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方法,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亦不是安徽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发放工作的财务记账凭证,证实吕天豹是南京华照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控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陕西中业公司或安徽分公司给吕天豹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或支付吕天豹福利待遇或与签订了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工作人员。

陕西中业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等证据是其自行伪造或与侦查机关串通伪造的证据,对吕天豹进行诬告陷害,已涉嫌诬告陷害罪,这些证据对吕天豹无效,有待纪委监委以后调查。

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9日,登记的负责人是吕天豹,但不能仅以登记是分公司负责人来认定吕天豹是安徽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吕天豹的南京华照建筑公司是三级建筑资质,在承揽建筑业务时存在困难,陕西中业公司是建筑总承包一级资质,在承揽建筑业务时存在优势,设立安徽分公司完全是挂靠陕西中业公司的建筑一级总承包资质。安徽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经营过,从来没有开展过业务,亦未缴纳过一分钱税金,也从未在任何地方挂过分公司的牌子或分公司招牌。吕天豹不是安徽分公司的工作人员。

陕西中业公司原股东余丽君、韩麟等于2016年5月27日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崔珊珊(实际控制人张共和的妻子)、李晓峰。安徽分公司成立后,南京华照公司于2013年2月与余丽君控制的陕西中业公司签订过承包或挂靠协议。陕西中业公司股权并购后, 2016年11月26日陕西中业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共和与吕天豹的南京华照建筑公司签订《(安徽)分公司经营承包协议》,实际就是建筑资质挂靠经营协议,以承包安徽分公司的特殊形式挂靠陕西中业建筑公司的一级总承包资质承揽建筑业务。从上面的时间节点以及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只能证明昌天豹或南京华照建筑公司挂靠陕西中业建筑公司一级总承包建筑资质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

2015年5月4日,日天豹用陕西中业建筑公司总承包一级建筑资质进行投标后中标,由余丽君代表陕西中业建筑公司与部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6258工程于2017年5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于2018年8月20日决算认定工程价款2902万元。该6258工程全部由吕天豹及其华照公司垫资、筹资承建,包括200万元投标保证金。陕西中业公司除因涉民事诉讼被法院扣划等支付部分款项外,在投标、开工、工程进度、竣工等各节点,陕西中业建筑公司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足以证明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在股权并购前、并购后均是建筑资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部队的工程款均转账到陕西中业建筑公司,因陕西中业建筑公司张共和克扣、截留、占用属于吕天豹的工程款,导致6258工程对外欠人工费、材料费等无力支付而不得已向郑家奎借高利贷。这些证据已充分证明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是挂靠建筑资质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吕天豹不是陕西中业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职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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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事实】“砍头息”岂能与“职务侵占”混为一谈

辩护人认为: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建筑公司挂靠陕西中业建筑公司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建6258工程,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这是无争议的事实,如果陕西中业公司认为不是挂靠关系,那么吕天豹自述自己己支付1000多万元人工费、材料款,陕西中业建筑公司应当返还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公司。

案涉6258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陕西中业建筑公司没有给过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公司任何资金、技术、设备、人力方面的支持。

施工现场除吕天豹本人外,吕天豹聘请了项目经理、材料员、安全员等进行现场管理。工程款是由部队转给陕西中业公司后扣除挂靠费、税收、并予以部分截留,还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吕天豹,并让吕天豹承担几十万元的贴息或通过借条并加2分利息,才能取得属于吕天豹自己的工程款,这些内容在陕西中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均能证实。

因为陕西中业公司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吕天豹,通过刑事追诉强制手段为其追款(向郑家奎给付95万元) ,吕天豹刑满释放后打电话给张共和算账,张共和将其手机号码拉黑而拒绝结算。目前为止,陕西中业公司没有与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公司有关挂靠资质承建6258工程款项进行结算。因为部队的工程款是2902万元,吕天豹自己支付了1000多万元,合计是3900多万元,不能只用二笔借款认定陕西中业损失16 万元、12.5 万元,而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工程款结算,方可知晓陕西中业公司有无损失16万元、12.5 万元?

若因吕天豹与陕西中业挂靠合同经营原因,中业公司存在损失16万元、12.5万元,有证据证实在2020年5月16日之前,郑家奎“退赔”中业公司95万元后中业公司出具谅解书,但173号起诉书的落款时间是2020年6月4日,也就是说因为挂靠经营民事纠纷原因,陕西中业通过刑事手段在案件起诉吕天豹之前已经取得95万元补偿,远远大于16万元、12.5万元及其利息的损失,也不应当对吕天豹提起刑事起诉。因为陕西中业公司此时已经没有损失了。

在本案中,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案涉工程款入账、转出的银行转账回单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应当转出的证据,从时间节点分析陕西中业公司截留吕天豹工程款的情况,但公诉、侦查机关、陕西中业公司未提供,仅仅提供一个清单,该清单不足以证明陕西中业公司存在损失,不知道该款是否已付?什么时间付款?部队核实给付工程款?给付多少?

辩护人称:更为重要的是,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之间仅仅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如果因为挂靠原因,陕西中业存在损失,吕天豹不涉及刑事犯罪,公检法通过刑事追诉的强制措施,插手参与经济纠纷,中业公司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枉法裁判?伪造证据诬告陷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这些都有待于以后纪委监委介入调查?退一万步说,如果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存在职务关系,是陕西中业公司或安徽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劳动者,但因董监高或劳动者故意或过失签订合同给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董监高或劳动者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故意或过失签订合同给国有企业或国家造成损失,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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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证据】支付“利息差”岂能与“共谋占有”沾边

吕天豹认为,因为6258工程的挂靠合同关系,补偿给郑家奎前一借款案的16万元利息差是吕天豹自己的钱,不是陕西中业公司的钱,不存在与郑家奎共谋占有陕西中业公司的16万元,以后与陕西中业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时,是要吕天豹自己承担的,正如张明学在笔录上说:陕西中业公司给郑家奎273万元,等部队工程款一到陕西中业公司账上就扣下这273万元。郑家奎认为,因为前一案调解将月息3分支付了2分月息,存在利息差16万元,这个钱是吕天豹给我郑家奎的,属于我郑家奎所有,不可能、更不存在与吕天豹协商分这16万元钱的问题。对这16万元问题,吕天豹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退一步说,如果这16万元是“砍头息”,不是民事上同种类财产的法定抵销,那么郑家奎就构成套路贷诈骗。2019年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2条规定,制造资金走账流水和虚假给付事实,是一种典型的套路贷诈骗手段,郑家奎构成诈骗罪,吕天豹是被害人。陕西中业公司不是被害人,相反,陕西中业公司涉嫌诬告陷害罪。

辩护人认为:有关吕天豹给付郑家奎16万元利息差额问题、吕天豹已付 12.5 万元利息问题,吕天豹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吕天豹与郑家奎事前、事后协商非法占有的故意。

辩护人还说:郑家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构成诈骗罪问题?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安徽分公司存在建筑资质挂靠合同关系,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及其安徽分公司不存在工作人员的职务关系,给付利息差16万元、给付利息12.5万元实质是吕天豹自己的钱,吕天豹与郑家奎不存在事前、事后通谋侵占陕西中业公司16万元、12.5 万元的主观故意。因此,郑家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认为:有关16万元,如果与100万元有直接关系,是砍头息。那么,郑家奎制造提取现金的银行流水证据和虚假给付的事实证据,符合2019年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2条规定,构成套路贷诈骗犯罪。因为,在录音中,郑家奎多次陈述出借款是从其他人处“调来的”,给他人利息要“平掉”。

有关吕天豹已给付郑家奎12.5万元利息问题,郑家奎在公安机关几次供述笔录中说,是因为看到吕天豹没有出庭,想占有该 12.5万元,没有实事求是说出已付12.5万元利息。但庭审中,郑家奎又说给付12.5万元利息时间太长了,记不得了。郑家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法庭上隐瞒事实而不说,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与虚假陈述有何种区别?法庭认定郑家奎是否对12.5 万元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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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秦都法院的司法“马拉松”游戏何时结束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对吕天豹拘留37天,逮捕后羁押2个月,又经咸阳市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1个月,在秦都检察院又退回补充侦查2次计5个月,案卷中存在吕天豹的讯问笔录11次,在11次的讯问笔录中均未涉及侦查吕天豹已付郑家奎12.5万元利息问题。刑诉法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监督,那么在侦查、起诉阶段均未涉及12.5万元利息给付问题,法院就不应该审理12.5万元利息。否则,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起诉、审判的规定。吕天豹在拿到秦都法院送达的起诉书时才看到起诉书上记载已付12.5 万元利息问题。吕天豹认为,12.5 万元利息是自己的钱给付郑家奎的,因为时间太长了,记不得了,所以在开庭前忘记告诉陕西中业公司代理人张明学。

在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公司与陕西中业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有关6258工程是资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就62589工程吕天豹已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1000余万元,因吕天豹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无法与陕西中业公司结算,吕天豹刑满释放后打电话找张共和结算,张共和拒绝结算。如果结算后,若存在剩余工程款,陕西中业公司应当给付吕天豹或南京华照公司,若没有剩余工程款或存在其他是否可以认定为已代付的工程款,以及吕天豹的贴息,截留工程款导致吕天豹无力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而借高利贷产生的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问题,如何承担,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分担。因此,本案中,吕天豹是真正的被害人,陕西中业公司不是被害人。

辩护人认为:假设本案涉及已付另案借款的16万元利息差,已付12.5万元利息吕天豹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吕天豹利用职务便利借款第一次273万元,第二次本金150万元利息合计218万元,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该273万元,218万元与16万元、12.5万元在性质上没有差别。若16万元、12.5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吕天豹现在用安徽分公司向他人继续借款并约定利息支付现在还没有付清的6258工程的材料,通过诉讼后由陕西中业公司承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辩护人代理的吕化万在安徽省明光法院作出的(2023)皖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第18页载明:吕天豹个人支付219162.92元、吕化万支付11万元已作为陕西中业公司已付工程款并在分项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减,充分证明吕天豹与陕西中业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就唯一的6258工程是资质挂靠经营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否则,吕天豹在6258工程中个人已付的1000多万元人工费、材料款等,陕西中业公司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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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公权力的“不作为”就是“冷暴力”

“你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但你可以炸醒一个装睡的人!”7月20日,首都机场爆炸案件,成为爆炸性新闻。

从一个年轻力壮的帅小伙变成一个连大小便都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目前尚无权威结论。但可以确定的是,事发后,冀中星一直在以各种途径为自己讨说法。他请过律师、找过媒体、写过博客……但目前仍然没有能够真正满足他的诉求。“叫天,天不应;叫地,地无声”后,他以自残来唤起全社会的关注。从这一方面讲,他成功了,而整个社会却由此陷入了深思。

“可以同情罪人,却不能同情罪行”。无论如何,对于暴力,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去反对。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些公权力机关的不作为又何尝不是一种“冷暴力”。

与冀中星相比,同为维权者的吕天豹的情况似乎要“优越”得多。直接“操控”此案的咸阳秦都法院的判决,已经两次被咸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驳回重审,但吕天豹的案子却仍然被一审法院“拖”着,一年多时间了,还是没有得到平反。与冀中星一样的是,吕天豹在维权路上也遭遇了司法部门的“冷暴力”。自2019年以来,这起在网络媒体轰动一时的案子,就此演变为吕天豹一个人的“独角戏”。

在如今这个有心网友越来越多、“立此存照”越来越方便的时代,“能拖就拖,拖到公众遗忘”的“拖字诀”,已经成为一些公权力机关的“司法马拉松游戏”。其实,这样做只会给外界留出更多的想象空间,逼出更多不利的说法乃至谣言。此外,受害人遭遇如此尴尬,不仅会打击到其他举报者的勇气和信心、加重被举报者的侥幸心理,还会降低整个社会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念和期待。

公权力过冷有害,过热同样有害。以湖南临武“瓜农死亡事件”为例,事发后,当地官方便急不可耐地展开应对:发通稿、抢尸、干扰记者采访、否认目击者说法、草率赔偿。看似全力以赴、雷厉风行,收获的不是肯定和赞美,而是质疑和谴责。有如“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一样。一心想息事宁人、早点解脱的“斩立决”策略,反而可能留下更多的隐患。

“拖字诀”行不通,“斩立决”同样问题多多。也许涉事机构会因此陷入迷茫,其实,再好的技巧、计策都敌不过四个字:“依法办事”!

国家领导人曾经指出: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守比将亡党亡国。

吕天豹案的直接后果就是不仅给他整个家庭造成灾难,还有他旗下的安徽、江苏、陕西等三个企业被迫“停摆”瘫痪,正可谓是最高检领导所说:“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一个冤假错案不仅仅伤害了司法受害当事人,更重要的是毁坏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基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使人民群众越来越对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是杜绝冤假错案的基础。

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只有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全面依法治国,按照总书记提出的,要让每一个人在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的党和国家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