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征收补偿。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已明确关于征收补偿要做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些地方政策法规更是做了详细规定,比如《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征地补偿预存制度,将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分别预存到相应账户,来确保征收补偿的专款专用。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测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什么是足额到位?

什么是足额到位?

面对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那么法律规定中的足额到位,不仅仅指货币补偿要充足,用于产权置换的安置用房也要充足,货币补偿和产权补偿需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

什么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什么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专户存储指征收补偿款应存入专门用于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账户上。

专款专用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征收方做不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法院会依法判决其违法。

最高院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例:王某起诉当地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1)征收目的是非公益的。2)征收方征收流程违法。3)征收补偿未做到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最高院审理认为,当地政府提交了某银行出具的单位账户存款余额证明,但未明确该账户的性质,无法充分证实该账户符合“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要求,故二审对该问题予以指正并要求当地政府在以后的征收项目中予以改进完善,并无不当。

征收不能越拆越穷,应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征收的基本原则。征收方给的征收补偿低,征收方给的安置房面积小,都是不符合该征收原则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质询征收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征收方保证征收补偿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征收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