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发布的《面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普通人能做什么?》一文已被和谐。这里我就不再多谈,只简单说一下法律专业上的问题,聊聊我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第三项的意见,以及我们能够如何提出自己的意见。
2023年9月7日上午,我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寄了一份纸质书面意见,题目为“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的修订意见”。全文如下:
7日晚上,快递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签收了我的书面意见。
▲快递记录显示已签收
我在书面意见当中留了我个人的电话与邮箱。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收到来自官方的任何反馈,当然,我也并不确定到底是否存在一个反馈沟通的机制。
此外,我也通过线上渠道提交了我的意见。具体网址为“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a22132f018a499710595932”。
总的来说,公众针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通过网络渠道提出意见,具体的网站链接为“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a22132f018a499710595932”(可将该网址复制到浏览器中打开)。
2.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电话可以留全国人大的官方电话010-83102103。
▲源自中国人大网截图
线上渠道是最为便捷的,大家只要动动手指就能够提出意见,我也衷心希望有更多人能够参与进来。 考虑到大多数人都并非法学或者相关的专业人士,所以我罗列了以下这些反对理由(也就是我个人纸质书面意见当中的那些理由),大家在提意见的时候可以进行参考,也可以直接复制粘贴进行提交——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全国人大近期公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我建议删除其中第二、第三项的内容。理由如下:
1. 无论是发表言论还是日常 穿着,其本质上都是思想或审美的表达,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言论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两项条文对个体穿着与言论的约束,极有可能不当地限制公民所享有的言论与表达自由,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2. 从立法语言来看,对于“中华民族精神”与“中华民族感情”两个概念,目前尚无法律文件对其作出明确定义,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均不明确。在如今价值多元的社会中,不同人对于何谓民族精神、民族感情自然会有不同的理解,那么在法律实施的过程当中,也就很难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且令人信服的法律定性。
3. 由于“中华民族精神”与“中华民族感情”属于相当模糊的概念,如果强行实施,那么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就只能依赖于基层执法人员自身的主观判断,而不同的执法人员完全可能具有不同的理解与不同的处罚尺度,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最终势必造成处罚的扩大化及权力的滥用,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4.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它应当保持法律的谦抑性。从立法的必要性来看,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领域的范畴,对此可以借助于文化力量进行引导,但不宜让法律(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强行介入。诚如劳东燕教授所言:“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5. 从立法技术层面来讲,这两项条文也并无存在的必要。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可知,“寻衅滋事”的兜底处罚规定依然健在。若有极度侵犯所谓民族精神民族感情的行为,也还可以适用该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第二、第三项规定并无存在的必要。
6.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之下,国家需要一个更加自由、开放、宽容的社会环境,近期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的政策,而第34条这两项规定所体现出的保守思想,明显与这些开放的价值取向相悖,容易引发外界恐慌,也不利于经济的复苏。
7. 此外,正如车浩教授所说:“当前网络暴力现象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加之非理性民粹主义思潮抬头,此条款将使执法工作陷入被不真实‘民意’裹挟的巨大风险中, 进退失据。甚至在个案中很可能因不当执法而出现真正伤害民族感情和国家形象的不利后果。”
基于上述理由,我建议删除《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第三项的内容。
动动手指吧朋友们,行动本身即是意义。
——颜森林
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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