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区信鸽协会作为专业信鸽运动协会,负责组织信鸽比赛,是安徽省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瞿某是信鸽比赛爱好者 。2017至2021年间,瞿某为参加该信鸽协会举办的各项特比环大赛陆陆续续从该信鸽协会购买信鸽足环总计130枚,当时未付款,现场填写借款单,并承诺还款时间。扣除各项比赛所得奖金,瞿某共计赊购信鸽足环欠款73186元。经该信鸽协会多次催要,瞿某都无理拒不支付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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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信鸽协会的合法权益。我所接受信鸽协会委托,代理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后,认真核对借款单,经过梳理、对账、核账等分析工作,并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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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瞿某称自己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不同意付利息,因为当时没有约定利息。自己现在没钱还,等自己有钱了再还。

根据信鸽运动协会提供的借款单、比赛规程、滚章记录与售环公告,信鸽运动协会与瞿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信鸽运动协会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瞿某作为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欠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我方委托人信鸽运动协会要求瞿某支付欠款73186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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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细致的诉前分析,积极的诉中沟通以及严密的庭审使得我方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一 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 十 一 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鸽运动协会赊购信鸽足环欠款731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