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13时20分左右,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辖区清河西大街与进贤路附近巡逻执勤,对一辆辽J*****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王某涉嫌醉驾。经过抽血化验,最终确认王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15.15mg/100ml。王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清河门大队给予王某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由于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交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等待进一步处理。
王某非常后悔因自己一时侥幸心理,酿成这样的结果。王某自述,他中午在家喝的酒,喝完酒后接到弟弟打来的电话,要王某到弟弟家帮忙抬冰箱。王某心想弟弟腰不好,不能抬重物,离自己家很近,开车快去快回,没想到刚出门开车不远就遇到了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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