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闽0304破23号

2023年9月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泉州市兴茂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闽03破申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泉州市兴茂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莆田市永晟兴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闽0304破23号决定书,指定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永晟兴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

莆田市永晟兴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凯天国际3号楼1101室,邮政编码:351100,联系人:李萍、庄小玲,联系电话:13599873151、1586028463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再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莆田市永晟兴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莆田市永晟兴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马巷23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位置在本院立案接访室现场另行指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到本院立案接访室报到。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by看莆田转载编辑 来源:荔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