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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北×公司于2011年4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在进口思×品牌视频会议系统过程中,采取制作虚假报关发票、合同,低报价格等手段向北京海关进行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

2011年7月,北X公司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方式向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费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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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中实际价格为0的摄像头价格认定为460美金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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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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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所提海关核定报告中,将×××公司实际价格为0的摄像头价格认定为460美金,导致核定偷税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8号规定,“对于进口货物价格不确定,却需要缴纳税款的产品,由海关了解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确定货物完税价格。”

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会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是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二是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三是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当扣除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四是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是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本案中,首先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商某的供述、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公司所购买的价格为0的摄像头,仍需由×××公司与海关磋商后向海关缴纳关税,即该部分摄像头需向海关缴纳关税的事实应予确认。其次,×××公司在偷逃摄像头关税的过程中,将同一品牌的摄像头价格统一虚报为460美元,海关部门按照有利于×××公司的原则将×××公司未向海关报税的价格为0的摄像头确定为460美元,并据此进行计税的方式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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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