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广安市富盈酒店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简称“富盈酒店”)
承包人: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简称“郑中公司”)
一审: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初9号判决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373号民事判决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036号裁定(提审)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86号判决(本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思路:
争议焦点之一:关于富盈酒店能否以郑中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为由拒绝付款问题
1、案涉工程经郑中公司装修后已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富盈酒店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
2、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依据上述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而郑中公司已于2019年4月12日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富盈酒店应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确认结算款并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
3、富盈酒店提交的《工作联系函》等虽载明郑中公司提交的部分材料无酒店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签字、艺术品变更方案及清单缺失、部分材料无合格证,但以上问题不影响富盈酒店办理整体工程结算。
4、《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四款虽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但由于富盈酒店未依约在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导致后续工程结算办理手续无法推进,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10日富盈酒店审核确定工程款条件成就,并无不当。
5、根据《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在富盈酒店支付相应款项前,郑中公司须向富盈酒店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富盈酒店有权拒付任何款项。但是,从富盈酒店提交的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来看,双方历次收付款过程中,富盈酒店和监理单位先审核确定工程款,然后再由郑中公司开具发票。郑中公司未开具后续发票的原因是富盈酒店未审核确定郑中公司的请款金额,故富盈酒店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不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认定富盈酒店应按约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完毕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二:关于二期工程结算价款如何确定及工期延误违约金、更换材料违约金、水电费、月饼款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问题
1、《装修合同》第五条约定一、二期含税总价分别为102555825元、56558812.50元,合同附件二约定按面积每平方米的含税单价为3750元。结合双方在原审诉讼中已就二期纳入一期的部分装修面积达成一致,共同确认为2537.05平方米,二期纳入一期装修工程结算价款为9513937.50元。原审诉讼中双方又确认签证增量工程价款593352.92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已完工程价款为112663115.42元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2、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富盈酒店举示了郑中公司一期和二期工程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认为二期造价不应按照综合单价3750元/㎡×面积计算,应以郑中公司投标报价各分部分项单价×各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再下浮6.03%计算。本院认为,《装修合同》并无上述约定,富盈酒店的该项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在本案二审期间,富盈酒店就曾上诉提出郑中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更换材料违约责任的主张。因延误工期违约金请求具有独立给付内容,富盈酒店如主张应以反诉方式提出,但原审中富盈酒店并未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4、《装修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郑中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须按A级板执行。如果工程需要变更材料须经富盈酒店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变更。原审已查明,郑中公司使用变更材料之前已按约报经富盈酒店同意,故原审判决认定郑中公司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5、富盈酒店再审主张扣除为郑中公司垫付的水电费106065.49元,为此,富盈酒店提交了支付水电费的银行转账回单。但经本院审核,上述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该笔水电费系因郑中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6、富盈酒店再审主张扣除为郑中公司订购月饼款4675元,因该月饼订购款无郑中公司接收人签字也无支付依据,本院亦不支持。
综上,原审在已完工程价款112663115.42元基础上扣除已付款、5%工程质保金和大理石差价款后,认定富盈酒店欠付郑中公司工程款29588695.56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问题
1、富盈酒店应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确认结算款并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因其未按期支付该笔工程款,一、二审法院认定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富盈酒店欠付工程款29588695.56元的逾期利息,依法有据。
2、依据《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酒店开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合同工程总价的10%。”在合同未明确酒店开业不包括试营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富盈酒店试营业时间2018年11月23日为基准,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算进度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利息,亦无不当。
3、富盈酒店再审主张,二审判决重复计算进度款10255582.5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郑中公司对此表示认可。经本院核实,二审判决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判项已包含进度款10255582.50元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富盈酒店和郑中公司也均认可二审判决重复计算进度款利息,二审判决第一项关于10255582.5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内容错误,本院将该判项依法纠。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除对富盈酒店关于原审重复计算进度款利息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外,对富盈酒店的其他再审请求均予以驳回。
和铭律师分析:
就支付条件、计价依据、欠款利息等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逐一分析评判,论证严密,说理充分,是一份难得的教科书式判决书,笔者再加评论,犹如蛇足盐香,徒费笔墨。
为此,笔者罗列了发包人富盈酒店的再审理由与承包人郑中公司的答辩理由,对比最高法院裁判思路,胜败得失经验跃然于之上。
一、发票问题。富盈酒店:未开具剩余工程款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郑中公司:根据付款流程,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富盈酒店审核确认付款金额,富盈酒店未审核确认付款金额导致郑中公司无法开具发票。
二、结算资料。富盈酒店:结算资料不完整,工程尚未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郑中公司:未完善的结算资料均需酒店工程部、监理或富盈酒店现场人员签名,富盈酒店不配合导致无法提交。
三、利息起算时间。富盈酒店:判决生效之日为结算完成之日,在此之前不应计算逾期利息;郑中公司: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应自2020年7月30日起算。注:三级法院均认定自审核期满之日即2019年7月10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四、进度款利息。富盈酒店:酒店正式营业时间为2019年2月23日,二审判决以试营业时间2018年11月23日为基准计算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错误;郑中公司:《装修合同》并未将开业限定于正式开业,富盈酒店关于开业时间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进度款利息重复计算。富盈酒店:二审判决重复计算进度款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予纠正;郑中公司:认可二审判决重复计算进度款。
六、二期计价依据。富盈酒店:二期造价不应按照综合单价3750元/㎡×面积计算,应以郑中公司投标报价各分部分项单价×各分部分项实际工程量再下浮6.03%计算;郑中公司:工程价款应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诉讼中对签证增加部分确定的金额计算,投标文件系双方磋商文件,不具备合同约束力。
七、各项索赔。富盈公司:应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更换材料违约金、水电费、月饼款。郑中公司:案涉工程因富盈酒店原因延期,工期延长责任不应由郑中公司承担,所用材料均按约定报送富盈酒店和监理公司审批同意后进场使用,不存在违约变更材料的情形,双方并未约定水电费、月饼费用由郑中公司承担,此类费用不应扣除。
八、质量保证金。富盈酒店: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不应退还;郑中公司:该项再审请求已超出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不应予以审理。
九、履约保证金。富盈酒店:二期工程剩余部分尚未施工、郑中公司未提交过请款申请等,履约保证金不应退还;郑中公司:履约保证金系一期工程保证金,郑中公司已完成一期工程全部施工义务,应当退还。(整理/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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