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度,市应急管理局部署开展了工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暨外包外租专项执法行动,现公布新吴区1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14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苏金捷摩托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无锡市卓耀车业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

江苏金捷摩托制造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已责令江苏金捷摩托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重点检查事项

1.是否审查承包方、承租方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2.是否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是否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是否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5.是否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6.是否对承包方、承租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是否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生产经营单位所在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